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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辐射环保技术规范(试行)发布

2020/3/11 11:05:03    30343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的制订解决了伴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物料规范化贮存及处置的问题,填补了国内这方面的空白。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铌/钽、锆及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 锗、钛、金等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在选址、设 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一般技术要求。其他非铀(钍)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为发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3月3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伴生放射性物料指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使用或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 1Bq/g 的原矿、 中间产品、尾矿、尾渣和其他残留物等。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指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 1Bq/g 的固体废物, 包括采选及冶炼过程产生的尾矿、尾渣和其他残留物等。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关闭等过程,固体废物填埋设施的选址、设计、 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固体废物填埋应遵循实践的正当性、防护与安全的优化、剂量限制的 要求;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可按照本技术规范自行建设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也可将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送至其他单位的填埋设施填埋。 鼓励利用铀矿冶设施填埋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对废物进行源头控制、循环利用,做到废物小化,并采取工程 和技术措施,确保流出物达标排放;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应采取措施,保 障设施的长期安全稳定。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23727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HJ/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铌/钽、锆及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 锗、钛、金等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在选址、设 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一般技术要求。其他非铀(钍)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可参照执行。
 
  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大于400Bq/g的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处置,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
 
  本标准的制订解决了伴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物料规范化贮存及处置的问题,填补了国内这方面的空白,对于完善伴生放射性辐射环境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该标准的制订也为我国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产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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