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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

2022/12/20 9:18:13    30564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放射性测井活动应遵循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范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生态环境标准《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放射性测井包括γ测井、中子测井和放射性示踪测井。特别是放射源测井技术在石油、地质、煤炭等行业有着广泛的应用,根据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统计,截至2021年,我国有数百家核技术利用单位使用6600多枚放射源开展相关放射源测井工作,其中高风险放射源共有700多枚,约占11%。放射源测井工作已成为核技术工业应用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领域。
 
  目前,针对放射性测井工作主要有职业卫生防护标准和石油行业标准,但标准内容尚不能完全覆盖辐射安全防护及环保要求。因此,放射性测井的辐射安全监管缺乏完全适用、完善的环境标准指导,给日常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有必要针对放射性测井工作的特点,制定技术标准,从而加强放射性测井辐射工作的安全与防护管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保护环境、保护公众与职业人员健康,规范放射性测井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参考GB 11806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T 15849 密封放射源的泄漏检验方法;GBZ 118 油气田测井放射防护要求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放射性测井活动应遵循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放射性测井的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中子发生器的贮存、运输和使用等相关活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地质勘探放射性测井活动参照执行。
 
  一般要求:
 
  1.在规划、设计、开展放射性测井活动的过程中,应遵循辐射实践正当性、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防护与安全最优化等辐射防护要求。
 
  2.新型放射源、新型测井设备或新工艺投入测井使用前,应通过“模拟试验”确认操作规程等要求,并对放射性测井活动中不同阶段(选址、设计、贮存、运输、使用、维修和退役)的安全与防护措施进行最优化评价与持续改进。在满足测井技术要求的条件下,选用毒性较低、辐射能量较低、半衰期较短、活度较低的放射性核素。
 
  3.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照射应符合 GB18871 关于剂量限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职业照射的剂量约束值为 5mSv/a;公众照射的剂量约束值为 0.1mSv/a。
 
  4.放射性测井的工作场所应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通常,装载或拆卸测井放射源和中子发生器的作业区域、校验测井仪的区域、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分装与作业区域(含实验室)、测井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贮存场所等应划为控制区;未被划入控制区的辅助设施区和其它需要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区域应划为监督区。
 
  5.放射性测井单位应分类收集、暂存和处理放射性测井活动中产生的废中子管及示踪剂、污染物品等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按规定送贮到有资质单位的,应做好记录。满足清洁解控水平经审管部门认可的,可以进行解控。
 
  6.放射性测井单位应建立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中子发生器的领取、归还台帐登记制度,定期清理并送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做好记录。
 
  7.放射性测井单位应根据所使用的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中子发生器的类别配备并使用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及防护用品。
 
  工具与容器要求:
 
  1.装卸、搬运或传递放射源的工具应操作灵活、使用方便、性能可靠,使放射源与人体间保持距离。大于等于185GBq 的中子源或大于等于18.5GBq的γ源,装卸操作工具柄长不小于100厘米;小于185GBq 的中子源或小于18.5GBq 的γ源,装卸操作工具柄长不小于50厘米。
 
  2.放射源源罐应便于放射源的取出、放入操作;源罐外表面应有标明源罐编号、核素名称、活度、日期的标签,并印有明显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3.装载放射源的源罐,其表面 5 厘米处由透射导致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按照表1的控制值执行。
 
  4.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盛放于严密盖封的贮存容器内,容器外表面应有放射性物质生产批号和放射性核素名称、化学形式、物理状态、活度与标定日期的标签及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距容器外表面 5厘米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超过 25μSv/h,1米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超过 2.5μSv/h,容器外表面的 α 污染水平不应超过 0.4Bq/cm2,β 污染水平不应超过 4Bq/cm2。
 
  辐射监测一般要求:
 
  1.放射性测井单位应制定辐射监测方案,并按照方案计划落实监测工作,不具备辐射监测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监测。
 
  2.所有辐射监测记录应建档保存,测量记录应包括测量对象、测量条件、测量方法、测量仪器及其编号、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
 
  3.应及时对辐射监测结果进行评价,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原因并报告发证机关,同时采取去污等辐射防护整改措施。
 
  辐射工作场所及环境监测:
 
  1.放射性测井单位应对测井放射源库、实验室工作场所及周围辐射水平进行辐射监测,监测频次每年至少一次。贮存或载运放射源的容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辐射水平监测。
 
  2.放射性测井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的辐射监测点位、内容和频次应包括但不限于表2的内容。
 
        个人剂量监测:
 
  1.放射性测井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运输人员、保管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检测周期不超过三个月,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发现个人剂量异常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上报发证机关。
 
  2.对于操作大量挥发性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场所的放射性气溶胶浓度开展内照射评价,当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怀疑人员受到内照射,应进行体内放射性监测。
 
  应急准备和响应:
 
  1.放射性测井单位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人员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保持应急响应能力。
 
  2.放射性测井单位应配备以下应急物资: a) 应急处理工具(如不短于 1.5 米的长柄钳等); b) 个人防护用品(如铅衣、辐射报警仪等); c) 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标识线; d) 应急放射源屏蔽材料或容器; e) 消防和通讯设施、设备; f) 必要时切断管线的剪钳。
 
  3.发生含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剂的井水由井口回喷污染井场环境时,应对井口周围进行辐射环境监测,核实污染范围、污染状况。将受污染的物质收集储存,并按规定分类进行处理。
 
  4.发生放射源落井时,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打捞方案,采取可行的安全打捞措施,避免放射源破裂。打捞失败时,应采取水泥塞、混凝土或相当方式进行封井处理,安装永久性的识别牌,包括以下内容: a)电离辐射标志及适当的警告语; b)井名、井号或其他名称; c)测井放射源的核素和活度; d)井斜、深度、弃源深度和地表定位坐标; e)弃源立牌日期; f)其他安全声明。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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