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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矿冶设施退役辐射环境保护规定》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2023/2/17 9:48:13    21652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的退役目标、源项调查、方案设计、实施、验收、长期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基本要求。
  【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铀矿冶设施退役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铀矿冶设施退役辐射环境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铀矿冶设施终产后遗留大量的放射性污染设施和场地,对环境存在潜在危险,需要及时开展退役治理工作,消除环境隐患,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20 世纪80 年代开始,我国启动了铀矿冶退役治理工作。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基本确立了铀矿冶设施退役治理及放射性废物处置的指导思想、实施原则和技术路线。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工程技术体系。截至目前,我国已经退役了 33 座铀矿山,积累了大量的经验。铀矿冶生产设施主要包括尾矿(渣)库、废石场、矿井、露天采场、工业场地等,受铀矿冶放射性污染的周边环境主要包括场地、农田、水体、底泥等,生产设施和周边污染环境都属于退役治理源项。退役治理完成后,原地集中治理的尾矿(渣)库和废石场,以及采取回填废石治理的塌陷区属于含天然放射性核素废物的处置场所,只能达到有限制开放的水平。这些有限制开放的设施内仍存有大量铀矿冶放射性废物,需要对这些设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进行长期监护。
 
  我国铀矿冶退役治理技术标准多形成于 20 世纪 90 年代,GB14586-1993 是铀矿冶退役治理领域的主要标准。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和退役治理理念和技术的发展,原标准内容已与当前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亟待修订;另一方面,当前我国铀矿生产已由硬岩为主转变为砂岩地浸为主,标准中涉及地浸的退役治理内容较少,也不能满足铀矿冶退役治理工作的要求。因此,综合以上分析,为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进一步规范我国铀矿冶设施的退役治理和长期监护工作,修订 GB14586-1993 是十分必要的。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85 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要求;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23726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GB 23727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GB/T38360 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HJ 1015.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铀矿冶退役;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EJ/T 1128 铀矿冶废石、尾矿土质覆盖厚度及降低氡析出率的计算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的退役目标、源项调查、方案设计、实施、验收、长期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铀矿冶设施,钍矿和其他伴生放射性矿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将原标准名称“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修改为“铀矿冶设施退役辐射环境保护规定”;
 
  ——删除了退役治理程序的内容;
 
  ——增加了源项调查要求;
 
  ——细化了原地浸出采铀退役治理要求;
 
  ——增加了长期监护要求;
 
  ——调整了章节设置。
 
  基本要求:
 
  1.铀矿冶设施退役治理应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及时开展退役治理,退役过程一般在三年内完成。
 
  2.铀矿冶设施的退役和监护应达到稳定和安全,保护人类健康与生态环境。
 
  3.铀矿冶设施的退役活动,应遵循实践的正当性、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和剂量限制要求。
 
  4.铀矿冶设施的退役应减少有限制开放或使用的设施或场地,尽可能实现无限制开放或使用。
 
  5.铀矿冶设施退役过程中,应对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处置,实现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6.铀矿冶设施退役宜尽可能实现放射性固体废物的集中处置,以减少退役后长期监护设施的数量。
 
  7.铀矿冶企业应制定退役治理计划,并将退役治理和环境整治贯穿于设计、建设和生产全过程。
 
  8.铀矿冶设施退役施工、验收及长期监护过程中的流出物和环境监测应满足 GB23726 的要求。
 
  9.铀矿冶企业应针对铀矿冶设施退役和长期监护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辐射环境事件,建立辐射环境应急事件响应程序,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配置必要的应急物资。
 
  10.铀矿冶设施退役和长期监护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应进行存档。
 
  环境管理限值:
 
  1.铀矿冶设施退役的辐射剂量限值、表面氡析出率、土壤中 226Ra 活度浓度和流出物排放限值应满足 GB18871 和 GB23727 的要求。
 
  2.污染设备、器材、建(构)筑物等经去污处理后,其α放射性表面污染≤0.08Bq/cm2、β放射性表面污染≤0.8Bq/cm2时,可做普通物品使用。
 
  3.地浸井场地下水修复目标值宜为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经评估修复极限无法达到环境背景值时,可根据地下水使用功能、水文地球化学条件、技术经济评估及环境可接受水平,确定地下水修复目标值。
 
  监测布点要求:
 
  源项调查监测布点和监测要求见表2。
 
        长期监护:
 
  1.退役治理工程竣工后,应根据有限制开放或使用设施的类型、数量、分布和周围环境,配置必要的人员、设备和材料进行长期监护。
 
  2.应对保留的废水处理设施有效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
 
  3.应定期对设施结构、覆盖层、辅助设施的完整性和周围环境的变化进行巡视检查。尾矿(渣)库的巡视频次不少于 1 次/天;坑(井)口不少于 1 次/月;废石场、露天采矿废墟和其他设施不少于 1 次/周。在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应加大巡视频次。
 
  4.有限制开放设施坝体、挡墙、护坡、截排洪沟或覆盖层等损坏时,应及时修复。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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