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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等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发布

2023/12/11 10:56:32    26725
来源:仪表网
摘要: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核技术利用》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以上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放射性测井及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核技术利用》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以上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放射性测井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放射性测井的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中子发生器的使用、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遵循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放射性测井活动中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地质勘探相关放射性测井活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辐射监测:
 
  1.一般要求
 
  1.1 放射性测井单位应制定辐射监测方案,并按照方案落实各项监测工作。
 
  1.2 辐射监测记录应建档保存,测量记录包括测量对象、测量条件、测量方法、测量仪器及其编号、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
 
  1.3 应及时对辐射监测结果进行评价,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原因并报告发证机关,同时采取去污等辐射防护整改措施。
 
  2.辐射工作场所及环境监测
 
  2.1 放射性测井单位应对源库、实验室工作场所及周围辐射水平进行辐射监测,监测频次每年至少一次。贮存或载运放射源的容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辐射水平监测。
 
  2.2 放射性测井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的辐射监测点位、项目和频次应包括但不限于表2的内容。
 
        3.个人剂量监测
 
  3.1 放射性测井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运输人员、保管人员等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根据射线类型选择合适的个人剂量计,检测周期不超过三个月。
 
  3.2 个人剂量档案应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发现个人剂量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及时进行调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核技术利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范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员辐射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核技术利用新、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和退役项目终态验收的总体要求,提出了验收程序、验收自查、验收监测、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和后续工作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技术利用新、改、扩建和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监测内容及监测项目:
 
  1.新、改、扩建项目
 
  监测对象包括工作场所辐射水平、周围环境辐射水平、放射性流出物。
 
  监测项目包括 X/γ剂量率、中子剂量率、α/β放射性表面污染、放射性废水/废气活度浓度及关
 
  键核素(公众危害较大并成为关键人群组受照剂量主要来源的核素)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开展的其他监测项目。
 
  具体监测对象及监测项目应根据涉及的工艺和放射性核素种类确定。
 
  2.退役项目
 
  监测对象包括工作场所辐射水平、周围环境辐射水平。
 
  监测项目包括 X/γ剂量率、α/β放射性表面污染、退役过程中工作人员外照射/内照射剂量及环
 
  评文件要求开展的其他监测项目。
 
  具体监测对象及监测项目应根据涉及的退役流程和放射性核素种类确定。
 
  3.验收监测的实施
 
  验收监测应由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构开展,按照验收监测方案开展现场监测,做好现场监测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并对涉及的其他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措施建设、落实及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4.1 验收单位制定并实施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方案,以保证验收工作的质量。
 
  4.2 验收监测的采样、测量质量保证按照 HJ 61、GB 8999 的要求执行。
 
  4.3 监测仪器应符合标准,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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