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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环保标准征求意见

2020/10/8 16:25:56    25734
来源:仪表网
摘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zhiguanchu@mee.gov.cn,截止时间2020年11月10日。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le,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 μm 的颗粒物,它是大气质量评价中的一个重要的污染指标。
 
  颗粒物在大气中的作用取决于其物理和化学性质。物理性质包括颗粒物的质量浓度、数量浓度、单个颗粒大小和形貌、粒度分布、表面积及体积、显微形貌、颗粒的聚集特性等以及颗粒物的吸附性、吸湿性以及对光的吸收和散射性等;化学性质包括颗粒物元素组成、无机和有机化学组分及分布、化学成分的可溶性、颗粒物表面非均相反应及矿物组成等。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监测是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污染物指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标准中对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标准限值作了明确的规定。2017年,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实现与接轨”,并于 2018 年正式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规定颗粒物及其组分按照实际监测时的大气温度和压力开展监测。
 
  近年来,随着多地大气灰霾频发,环境空气颗粒物尤其是细颗粒物(PM2.5)的监测管理成为环保重点工作,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环境空气 PM10和 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618-2011)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而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监测方法标准已经实施了二十多年,标准中的监测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质控措施要求等内容,随着监测技术的进步存在一定的滞后,有些已经不能满足环境监测和管理需求,与新颁布的 PM10和 PM2.5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存在差异。
 
  因此,为深入贯彻《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总悬浮颗粒物作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一项重要指标,修订其科学准确的监测方法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必然需要。通过修订该监测标准分析方法,将进一步保证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同时确保大气颗粒物监测中 TSP、PM10和 PM2.5监测数据和方法的科学可比,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颗粒物来源解析以及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等环保重点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
 
  本标准与《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相比,主 要差异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三章内容;细化分解样品、分析步骤、结果与计算三章内容,增加对样品保存的规定;修改该方法检出限的规定,明确检出限的测定条件;加严对天平精度的要求。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1995)在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方法原理为:通过具有一定切割特性的采样器,以恒速抽取定量体积的空气,使环境空气中的总悬浮 颗粒物被截留在已知质量的滤膜上,根据采样前后滤膜的重量差和采样体积,计算总悬浮颗 粒物的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同时适用于无组织排放中总悬 浮颗粒物的手工测定。
 
  当采样体积为 1512 m3、天平分辨率为 0.0001 g 时,方法检出限为 7 μg/m3; 当采样体积为 144 m3、天平分辨率为 0.00001 g 时,方法检出限为 7 μg/m3。(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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