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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环保标准征求意见

2020/10/8 16:17:37    32652
来源:仪表网
摘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zhiguanchu@mee.gov.cn,截止时间2020年11月10日。
 
  降尘是大气中粉尘的沉积物,大气中粉尘颗粒物的来源可以分为自然来源和人为来源。在自然源和人为源中都有一次和二次颗粒物的来源。自然源中一次颗粒物的来源主要有:土壤颗粒物和地球表面的沉积物、火山喷发形成的火山粉尘、由各种火灾产生的烟尘颗粒、海洋中波浪破碎和气泡爆炸产生的大气气溶胶、陨石进入地球大气层分解形成的宇宙粉尘、生物界的花粉、孢子等。二次颗粒物的来源主要有森林中放出的碳氢化合物经光化反应后产生的微小颗粒,自然界硫、氮、碳循环中的转化物等;人为源主要包括工业过程,如矿山和露天采石场等产生的工业粉尘、交通、建筑、工业等各种非点源所产生的颗粒物质,在风力、水力及重力作用下,沉积在城市不透水地面,形成的地表降尘。
 
  大气降尘量的监测是开展较早的大气污染物例行监测项目,是反映大气尘粒污染的主要指标之一。我国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提出要“分区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限期达标规划”。2019 年生态环境部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考核。因此,环境空气中降尘量的测定对于大气环境质量评价,以及评价各城市污染状况,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降尘是我国开展较早的大气污染物例行监测项目,1994 年颁布的以重量法为基础的《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265-94),具有适用范围广、简便易行等优点,一直在我国环境监测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现行国标经过二十多年的使用,也存在以下问题:(1)采样过程与国外标准存在明显差异,该方法对采样点位的设定要求不够细化,关于每个区域点位布设原则及注意事项未做要求;(2)原标准对集尘缸的外形设计和材质要求过于单一。参考相关标准以上内容可以适当放宽。材质可以是陶瓷、玻璃、有机玻璃和不锈钢;(3)原集尘缸的设计未考虑防风、防鸟,增大了采样失败、样品废弃的可能性;(4)处理样品时,手动去除干扰物受实验人员主观影响比较大,一些较小的干扰物很难肉眼识别以及人工去除,因此实验过程耗时且效果不佳;(5)实验工具—淀帚有效面积较小,清理颗粒物不方便;(6)该方法对质量控制要求不够细化,虽然该方法包括精密度和准确度部分,但应如何制备用于质量管理的样品未做说明;(7)实验记录信息较少,除已规定的地点、编号、时间、标识等,应补充采样期间的异常天气说明等,有助于终结果的解释与分析。
 
  我国的降尘测定标准《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265-94)中采用湿法采样,采样前向集尘缸内添加适量乙二醇用以杀菌、减藻和防冻,同时避免降尘的“二次起尘”。该标准以重量法测定环境空气中的降尘总量和降尘总量中可燃物的量。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265-94)的修订。
 
  本标准发布于1994年,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改了集尘缸的材质要求和实验工具。细化了采样点布设的技术要求,增加了防鸟环。明确了样品保存要求,补充完善了质量控制要求和实验记录信息。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265-94)在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方法原理为:环境空气中可沉降的颗粒物,沉降在乙二醇水溶液为收集液的集尘缸内,经蒸发、干燥、 称重后,计算降尘量。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环境空气中的降尘。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降尘的重量法。 本标准测定降尘的方法检出限为 0.3 t/km2·30 d,测定下限为 1.2 t/km2·30 d。(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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