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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开始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2月5日前。
201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中指出“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强调了数据质量的重要性;当前,环境监测事权上收工作是全国环境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原环境保护部要求,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
监控系统,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性,到2018年,全面完成国家环境监测站点及国控断面上收工作”。彼时,国家环境监测网颗粒物自动监测运维工作将统一交由社会化机构实施。2016年,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 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 号),强调需强化外部质量监督,有效规范环境监测活动,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性。
因此,为强化对社会化机构的运维监督,进一步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且行之有效的颗粒物自动监测现场核查技术体系,编制相应技术规范,以及时发现区域颗粒物监测工作存在问题,推动其有效改进,以保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同时,给出监测数据质量的量化评估结果,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技术上,颗粒物自动监测考核比对的技术路线与常规气态污染物不同,需要针对性制订核查技术规范。
与 SO2、NO2、CO 等污染物采用气体标准样品进行考核的方式不同,目前 PM2.5不能通过标准样品的方式进行质控监督。目前上普遍采用手工采样称重法的结果作为颗粒物监测“真值”,用来检验各种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质量。针对现场核查工作的独立性、时效性要求,需要制订现场核查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质量评估的运维检查、现场比对的仪器设备、操作过程、数据统计与评价等内容。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定。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 9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18 环境空气 PM10和 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6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817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JJG 1036 电子天平检定规程。
本标准中用到的仪器和设备包括:颗粒物采样器、流量计、温度计、气压计、标准膜、恒温恒湿间(箱)、电子天平等。
本标准中的评估方法为:在评估范围内抽取一定比例的点位,检查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系统的运维情况和运行状态;若检查结果合格,则采用经平行性和准确性检查合格的审核采样器,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的颗粒物自动监测仪进行现场比对,以自动监测仪器与审核采样器监测结果的相对误差评估数据质量。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外部质量监督检查时对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进行质量评估。(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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