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省颗粒物快速监测技术要求,提升大气污染管控成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
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快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是指燃料和其他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质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颗粒物对环境产生的危害主要包括人体健康效应、植物和生态系统影响、能见度降低以及材料的腐蚀等。颗粒物对光线具有散射和吸收作用,使能见度下降,细颗粒物的影响更为显著,而且颗粒物的浓度、组分及环境湿度都对能见度下降产生影响。
目前固定源废气中颗粒物采样基本方法是《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但随着环境管理日趋严格及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不断进步,针对脱硫后管道内颗粒物浓度低、温度低、湿度高的“二低一高”状况,GB/T 16157越来越多的暴露出了在采样和分析过程中数据准确度较差等问题。采样前后都需要在实验室中烘干、平衡滤膜或滤筒,然后根据其前后重量差计算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此方法准备工作繁琐,出具监测结果最快也要24小时,且对现场采样要求较高,不可避免的引入了人为误差,而且无法在现场直接获得测量数据,数据的时效性较差,不利于应急预警监测和执法监测,降低了环境监管效能。根据2021年全省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统计,全省重点排污企业监督监测频次一般为2次/年,废气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超标率分别为0.9%和0.09%,传统监测方法的时效性和高成本制约了其作为日常监管手段的进一步增加频次的可能,在面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和其他应急工作时往往难以全面保障。因此引入现场快速监测手段作为执法监测的补充,用快速监测结果筛选出涉嫌超标排放污染源再进行法定方法监测,在大大节约监管成本将会进一步提升精准监管的成效。因此急需制定颗粒物现场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39193 环境空气 颗粒物质量浓度的测定 重量法;HJ/T 48 烟尘
采样器技术条件;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9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JJG 520 粉尘采样器检定规程;JJG 846 粉尘浓度测量仪检定规程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文件规定了利用便携式颗粒物监测装置开展快速监测时仪器和设备、监测准备、现场监测、记录填写、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机构利用便携式颗粒物监测装置对固定污染源废气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开展的快速监测。
监测方法:
本文件所规定的颗粒物快速监测是利用便携式颗粒物监测装置及其他辅助仪器,对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无组织废气中TSP、PM2.5和PM10进行现场快速监测,完成颗粒物浓度快速定量分析。颗粒物快速监测方法包括β射线法、激光散射法、振荡天平法,其他原理的颗粒物快速监测仪器性能若满足5.1、5.2要求,也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仪器设备一般要求:
1.颗粒物快速监测装置应按JJG 520、JJG 846要求进行周期性检定,示值误差应不超过±20%,示值重复性应不大于10%;对光学原理的仪器,若采用标准透光膜板测试,其示值重复性应不大于2%。
2.颗粒物快速监测装置主机应易于携带、操作简便;测量周期应小于5min;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装置应具有抗静电干扰功能。
3.仪器与设备应在检定、校准或核查的有效期内使用,并在检定、校准或核查后对仪器设备是否满足使用要求进行确认,未按规定检定、校准或核查的仪器不应使用。
4.仪器与设备采样管路应具备清洗功能;仪器设备可采用内置电源或外接电源供电。
仪器设备特定要求:
1.固定源废气颗粒物快速监测装置应符合HJ/T 48中相关规定。
2.固定源废气中水分含量测定装置应符合HJ 836中废气中水分含量测定装置的要求。
3.固定源废气温度测定装置应符合GB/T 16157中废气温度测定装置的要求;废气压力、流速测定装置应符合 GB/T 16157中废气压力、流速测定装置的要求。
4.无组织废气颗粒物快速监测装置应具有测量或输入及保存测量期间气象参数功能(大气压、温度、湿度等),可直接换算标准状态采样体积,其他要求应符合HJ 93中相关规定。
仪器准备:
1.有组织排放
1.1 仪器准备和辅助设备准备可包括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的便携式颗粒物测定装置、废气参数测定装置等。
1.2 应严格检查皮托管和采样嘴有无明显变化或其他异常情况、β射线法颗粒物快速监测装置应检查滤膜是否存在破损。
1.3 确认采样位置应开设采样孔是否规范,有无设置采样平台,平台是否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保证监测人员安全及方便操作;准备监测仪器所需的工作电源。
1.4 准备所需记录表格和手套、防滑工作鞋、现场工作服(长袖)、安全帽、口罩等,其他根据现场情况需要的防护用品等。
2. 无组织排放
2.1 仪器准备和辅助设备可包括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的便携式颗粒物测定装置、风速风向仪、气压表、温湿度仪等。
2.2 准备监测所需流量校准器、移动电源等辅助设备。
2.3准备所需记录表格和手套、防滑工作鞋、现场工作服(长袖)、安全帽、口罩等,其他根据现场情况需要的防护用品等。
人员:
从事现场监测人员,应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承担现场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