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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拆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环保标准征求意见

2021/11/15 10:55:55    35340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机动车拆解相关的术语和定义,报废机动车拆解总体要求,企业建设、运行的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以及环境监测与应急预案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报废机动车拆解的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对《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进行修订,编制形成了《报废机动车拆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3.72亿辆,约为2007年的6.5倍。机动车总量的爆发式增长势必引起报废机动车数量的显著上升。为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环境管理水平,提升拆解企业污染控制能力,有效解决机动车拆解过程中的环境与安全问题,我国相继出台并实施了《报废机动车回 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 715 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商务部令 2020年第 2 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技术规范》(GB 22128—2019)等条例与规范。同时,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发布并实施《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348—2007)(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然而,我国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仍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拆解企业整体水平较低、拆解技术和设备落后,回收拆解的工艺流程简陋,分拣水平和再利用水平不高。部分企业没有专用的拆解设备, 可能引发二次污染。二是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环境管理水平滞后和企业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并存。拆解场地与拆解产物处置不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不完善,导致资源的严重浪费,也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威胁。因此,为强化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提升资源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有必要对《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质量,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章节设置包括: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 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企业建设污染控制要求、企业运行污 染控制要求、企业污染物排放要求、企业管理要求、环境监测与应 急预案以及附录 A 报废机动车主要拆解产物特性及去向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代替《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废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标准名称为《报废机动车拆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明确了电动汽车、回用件、非道路移动机械、动力蓄电池、拆卸、报废机动车破碎 残余物的定义;
 
  ——修改了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的定义;
 
  ——细化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运行污染控制及污染物排放要求;
 
  ——增加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企业环境监测与应急预案要求;
 
  ——增加了附录 A 报废机动车主要拆解产物特性及去向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机动车拆解相关的术语和定义,报废机动车拆解总体要求,企业建设、 运行的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以及环境监测与应急预案要求。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891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2128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5003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T 50483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HJ 519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10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186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SB/T 11160 报废汽车破碎技术规范。
 
  企业污染物排放要求:
 
  1.水体污染物排放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厂区收集的初期污染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等应通过 收集管道(井)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 GB8978 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 放。
 
  2.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a: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烟气排放设施排放的废气应满足GB 16297中新污染源大气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
 
  b: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 统,并监测其排放值是否符合 GB16297 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c: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厂区及易产生粉尘的生产环节采取有效防尘、降尘、集 尘措施,收集拆解过程产生的扬尘、粉尘等,废气通过除尘过滤系统净化引至高处达标排放, 并监测其排放值是否符合 GB16297 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d: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制冷剂,涉及《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所列物质应 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制冷剂应当按照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不得向大气排放。
 
  e: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应满足 GB 14554 中的相关要求。
 
  3. 噪声排放控制要求:
 
  a: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减小厂界噪声,满足 GB 12348 中的相 关要求。
 
  b:对于破碎机、分选机、风机等机械设备,应当采用合理的降噪、减噪措施。如选用低 噪声设备,安装隔振元件、柔性接头、隔振垫等。
 
  c:在空压机、风机等的输气管道或在进气口、排气口上安装消声元件,采取屏蔽隔声措 施等。
 
  d:对于搬运、手工拆解、车辆运输等非机械噪声产生环节,宜采取可减少固体振动和碰 撞过程噪声产生的管理措施,如使用手动运输车辆、车间地面涂刷防护地坪、使用软性传输 装置等措施;加强工人的防噪声劳动保护措施,如使用耳塞等。
 
  4.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要求:
 
  a:除回用件之外的其它固体废物,应当按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进行合 理分类,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分别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经营范围或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 位利用或处置。
 
  b:贮存过程应采取防止货物和包装损坏或泄漏的措施。
 
  c: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拆解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满足 GB18599 的其他相关要求; 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宜超过 1 年,并满足 GB 18597 中的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具备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除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依 法取得行业资质外,还应符合本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拆解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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