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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支持开展固定污染源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环保标准。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核心制度,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 保障。以前执法检查往往是针对废水、废气等专项检查,现在推行“一企一证”、综合执法, 将固定污染源的环境执法检查集中到排污许可证监管上,排污许可证成为监管部门执法的依 据。排污许可证管理专业性强,涵盖的内容多且全面,污染物产生环节、治理措施、排放口 关系错综复杂,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监测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环境检查执法等制度衔接处 于初级阶段,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专业人才缺乏,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监管方面面临 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
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信息化管理是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逐步深入到对每个具体排放 口的监管,从管控主要污染物转向多种污染物协同管控,从以污染物浓度管控转向污染物浓 度与排污总量双管控的需要。监察执法过程中,利用排放口二维码信息可辅助实现对污染物 产治排全流程分析与合规性检查,因此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的应用为加强排污许可证后 监管、推动公众参与监督管理等提供重要信息化服务,为推动实现固定污染源精细化管理、全过程管理提供重要基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 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规范和指导排污单位开展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基本原则、数据结构、数据内容和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T 12905 条码术语;GB/T 18284 快速响应矩阵码;GB/T 23704 二维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RFC 1738 统一资源定位符(Uniform Resource Locators(URL));RFC 1808 相对统一资源定位符(Relative Uniform Resource Locators);RFC 6749 OAuth 授权令牌(OAuth Access Tokens; UTC 1002 二维码应用管理 要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 第 11 号)。
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a) 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名称、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类型(主要排 放口、一般排放口、特殊排放口等)。 b) 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许可管理要求,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许 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速率、许可排放量、监测技术、监测频次等。 c) 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水污染物排放口:
a) 水污染物直接排放口信息,包括排放口名称、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类型(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其他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时段、受纳水体名称、 受纳水体使用功能、汇入受纳水体位置(地理坐标-经度、地理坐标-纬度)、入河排污口名 称、入河排污口编号、入河排污口审批文号(如有)、污染物排放种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名 称、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监测技术、监测频次等。 b) 水污染物间接排放口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类型(总排放口、车间或设施 排放口、其他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时段、受纳
污水处理厂名称、污染物排 放种类、废水委托处理协议/合同规定的排放浓度、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监测技术、监测频次等。 c) 雨水排放口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时段、受纳水体名 称、受纳水体使用功能、汇入受纳水体位置(地理坐标-经度、地理坐标-纬度)等。
排放口自行监测要求:
排放口自行监测要求包括自动监测是否联网、自动监测仪器名称、自动监测设施安装位 置、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采样点位个数、自动监测设施故障时的手工监测要求等。
排放口污染物排放信息:
a) 手工监测信息,包括监测时间、检测机构名称、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标准限 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等; b) 废气自动监测信息,包括监测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小时均值、标准限值、达标 情况、超标倍数等; c) 废水自动监测信息,包括监测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日均值、标准限值、达标情 况、超标倍数等; d) 与排放口相关的污染物排放量; e) 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 f) 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 口二维码标识的管理、应用和服务。
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的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二维 码标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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