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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指导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网,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修订工作,目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自2017年5月1日实施,目前全国近10万个监控点遵照该传输标准纳入了生态环境部门的联网监管范围,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联网发挥了关键性的支撑作用。
污染物自动
监控系统的建设及数据传输的要求是由本标准指导与规范的,其保证了各种污染物监控监测仪器设备、传输网络和环保部门应用系统之间的联通。然而,自现行标准实施以来,相关管理政策和工作要求陆续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各行业标记规则的发布及自动监测设备的更新迭代,现有的标准已无法囊括排污单位现场端的全部内容,需要随着设备的更新作前瞻性的准备工作。其二,目前的自动监控系统在不断丰富末端监测内容的前提下,已开始通过门禁、视频、工况、用电等角度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控,为满足此类的监测数据传输,新标准的修订势在必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指导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的建设,规范数据传输,保证各种污染物监控(监测)仪器设备、传输网络和监管部门应用软件系统之间的连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5年,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修订为《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
——增加了“用电监控”“数据标记”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通信安全”相关要求;
——增加了“关键生产工况”及“用电”监测参数的编码规则;
——完善了“数据标记内容”;
——增加了数据采集、处理与上传频次的技术要求;
——附录 B 完善了现场端设备分类和编码表、现场端信息编码表;增加了设施用电监测分类和编码表、设施用电监测参数编码表、行业分类和编码表、关键生产工况参数编码表;
——附录 D 删除了水污染物的实时、分钟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水污染物浓度的分钟、小时值(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水污染物浓度的分钟、小时、日均值(算术平均法)的计算方法,烟气数据处理计算方法;修改了水污染物小时、日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日均值(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附录 E 数采仪与移动终端通信协议;
——增加了附录 F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首次联网报送信息表;
——增加了附录 G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定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的系统结构、现场机与上位机的协议层次、现场机与上位机的通信协议、自动监控(监测)仪器仪表与数采仪的通信方式、数据采集、处理与上传频次的技术要求,本标准允许扩展,但扩展内容时不得与本标准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
本标准适用于自动监控(监测)设备与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以及自动监控(监测)设备的数据采集与处理。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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