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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2021/10/1 8:35:51    22161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废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过程的污染控制及再生企业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废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废脱硝催化剂为以 WO3或 MoO3为助剂的 V2O5-TiO2体系催化剂,使用寿命 一般3-5年。据报道,截至2019年底,火电行业 SCR 脱硝催化剂在线装填量约162万m3。预计2020年以后废脱硝催化剂年产生量30-35万m3(约合15-17.5万吨/年)。据统计,废脱硝催化剂再生企业数量超过110家,主要分布在江苏、 浙江、广东等东部沿海地区,总规模超过36.6万吨/年。
 
  目前,我国缺少废脱硝催化剂再生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有必要制定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 制相关标准,对废脱硝催化剂再生过程污染控制及再生企业环境管理作出要求, 以减少污染物排放,避免二次污染。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和指导废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过程的污染控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废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过程的污染控制及再生企业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正文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再 生过程污染控制要求、环境管理要求6部分。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6452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JB/T 12129 燃煤废脱硝催化剂再生及处理方法等。
 
  总体要求:
 
  1.废脱硝催化剂的收集应防止扬尘、遗撒和破碎。转移应采用缠绕膜、包装袋等材料包装,避免脱 落扬尘。废脱硝催化剂进厂后的拆卸场所应配备粉尘收集装置并导入除尘设施。
 
  2.废脱硝催化剂转移的运输工具在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照《国家危险废 物名录》要求,豁免运输环节的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4.3
 
  3.废脱硝催化剂贮存应执行GB 18597的要求,并按照GB 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4.废脱硝催化剂再生工艺应遵循处理效果最优、二次污染最小原则,选取节水、节能、高效、低污 染的技术和设备。典型再生工艺包括预处理、物理清洗、化学清洗、活性植入、热处理等工序,符合JB/T 12129的相关要求。
 
  5.废脱硝催化剂再生应配备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工序产生污染物种类,采取分质或集中处 理的方式。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妥 善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执行相关污染控制与管理要求。
 
  6.废脱硝催化剂再生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 消防等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环境管理要求:
 
  1.废脱硝催化剂再生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度,设置环境保护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废脱 硝催化剂收集、运输和再生过程的环境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2.废脱硝催化剂再生企业应定期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污 染防治技术、环境应急处理等知识和技能培训。
 
  3.从事废脱硝催化剂再生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建 立废脱硝催化剂再生情况记录和报告制度,详细记载每日收集、贮存、再生废脱硝催化剂的类别、数量、 去向、有无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信息。
 
  4.废脱硝催化剂再生企业应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HJ 944等相关规 范要求。
 
  5.废脱硝催化剂再生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 对再生设施运行时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数据,并按照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公布监测结 果。
 
  6.废脱硝催化剂再生企业自行监测指标与频次可根据再生活动实际排放污染物种类合理确定,至少 应包括所执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 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具体见附录A。参照执行的其他行业或种类的废脱硝催化剂再生过程污 染物排放监测指标,需结合行业特征污染因子、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综合确定。
 
  7.从事废脱硝催化剂再生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建立污染 5HJ □□□-20□□ 预防机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8.废脱硝催化剂再生企业应加强本厂的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预 防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电厂废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废脱硝催化剂(钒钛 系)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技 术依据。
 
  其他行业或种类的废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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