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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废硫酸利用处置的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废硫酸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废硫酸利用处置的环境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1091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209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5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等规程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废硫酸在入厂、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要求,废硫酸利用产物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废硫酸利用处置设施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废硫酸。
总体要求:
1.废硫酸利用处置设施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要求,新建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2.废硫酸利用处置设施选址不应位于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3.废硫酸利用处置设施选址应与敏感目标之间设置一定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的要求确定,同时考虑厂址条件、利用处置技术工艺、污染物排放特征及其扩散等因素。
4.废硫酸利用处置设施应包括利用、处置系统,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配套工程。
5.废硫酸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应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综合考虑服务区域废硫酸产生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技术先进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工艺类型,应采用环境风险低、自动化程度高的技术工艺及装备。
6.从事废硫酸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依法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硫酸利用处置经营活动。满足国家豁免相关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7.废硫酸入厂、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废硫酸入厂、贮存和运输污染控制要求:
入厂要求:
1.废硫酸利用处置企业应根据接收的废硫酸来源、危险特性和利用处置工艺确定废硫酸入厂标准,不宜接收与自身利用处置工艺不相适应的废硫酸。
2.废硫酸利用处置企业应根据每批次进厂废硫酸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成分分析;对于同一产废单位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不同批次废硫酸,在原辅料、工艺参数未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减少废硫酸采样分析批次数量。
3.不宜利用处置来源不明确的废硫酸。废硫酸来源明确的,废硫酸利用处置企业应根据行业特征污染因子选择入厂
分析检测指标,分析检测指标主要包括铬、镍、铅、镉、砷、汞、铊、锑、铜、锌、银、钒、钴、无机氟化物、总有机碳(TOC)、氧、氯等。
贮存要求:
1. 废硫酸贮存设施及生产车间暂存区域应符合 GB 15603 的要求,按照 GB 18597 的要求进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a)宜采用耐腐蚀贮存容器,并定期检测罐体壁厚,防止泄漏;贮存容器应设置液位显示装备;贮存容器之间需预留充足空间;贮存容器顶部与内部液体表面之间保留总容积 15%以上的空间;贮存容器外部应具备清晰明确的标识。b)废硫酸贮存容器应根据材质、废硫酸性质等分类存放。c)应配备通讯设备、计量设备、照明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环境应急设施。
2.新建废硫酸贮存设施不得采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输送管道宜采用明管敷设。
3.废硫酸贮存场所应设有防漏堤、临时应急池和废硫酸收集系统,并设立分界线和警示标识,仅允许专门人员进入。临时应急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单个最大贮存容器的容积。
运输要求:
1.废硫酸的运输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2.工作人员应熟悉废硫酸的危害特性,并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
3.废硫酸运输车辆应做好防泄漏、防遗撒等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环境管理要求:
1.废硫酸利用处置企业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贮存、利用、处置废硫酸的来源、种类、数量、利用处置产物的最终去向、有无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事项。
2.废硫酸利用处置企业应建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并定期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废硫酸的危害特性、环境保护要求、环境应急处置要求等。
3.废硫酸利用处置企业应制定废硫酸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过程中意外事故的环境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定期开展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4.废硫酸利用处置企业应执行信息公开、管理计划、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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