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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1/12/6 8:44:43    34335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组织专家对《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团体标准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归口。由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中石化第五建设公司、山东理工大学淄博发展研究院(稷下智库)、淄博市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州振华置业有限公司、中海油节能减排检测中心、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易景环境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起草完成。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T 6920 水质 PH值得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68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GB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 7486 水质 总氰化物的测定 急性毒药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GB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7490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118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GB 11912 水质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 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置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排污口标志。
 
  2. 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按时校验,确保检测数据准确。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符合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检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废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所列的方法执行。
 
  6.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得规定,对污染状况进行检测,并保存原始检测数据。
 
  工作程序:
 
  前期准备
 
  1. 了解建设方需求:收集建设方污水原始数据(处理量,废水技术指标,收集系统,排放系统,周边危险源等)。除污染污染排放量的指标以外,还应该考虑资源的使用量、能源的耗用量、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碳排放量、碳中和量、设备投资总费用、产品使用寿命年限。应根据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的状况,尽早采用量化指标。
 
  2. 确定工艺流程:计算废水处理设备负荷,确定设备大小,材质;确定现场工艺布局。
 
  3. 组织人员和设备: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安全施工方案,文明施工方案,建立项目经理部,协调现场人,机,材;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4. 现场安装调试:制定设备调试方案,工艺调试方案,危险源辨识和预防工作手册。
 
  5. 运行管理:建立日常巡检制;污水处理检测数据台账; 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修订、应急培训、应急资源调查。开展环保知识专题培训。
 
  后续工作
 
  1. 污水处理设备正常使用年限 15 年以上。
 
  2. 加强人员培训,未经培训和考试不过关的人员不得上岗。
 
  3. 针对排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形成报告。
 
  4. 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定期提交服务总结报告。
 
  5. 结合排查和巡查情况,建立环保档案,专人负责,不得丢失。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镉,烷基汞,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新设立的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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