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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

2023/8/31 14:24:15    11664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9月向各有关单位征求了河南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征求意见。(买仪表,卖仪表就上仪表网! 找产品、看订单…一站式全搞定!)
 
  根据《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到2030年,河南省将形成以焚烧发电为主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具备条件的省辖市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届时,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4万吨/日左右,总装机规模约160万千瓦,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比例达到70%左右。目前,全省已建成运行生活垃圾焚烧企业64家,总设计处理规模为6.597万吨/日,实际处理规模为6.447万吨/日。
 
  近年来,随着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的陆续建成投运,全省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给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带来较大压力。2019年、2020年、2021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在线监控数据废气排放总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之和)分别为2025吨、4211吨、6325吨,占全省同期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率分别为1.7%、3.6%和5.3%;2022年1~6月排放量为4247吨,占全省同期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7.2%。制定较为严格的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有效的促进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他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炉窑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污染物监测要求:
 
  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819、HJ 1039、HJ 1205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订自行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公开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
 
  2.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孔、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3.对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进行。烟气中二噁英监测的采样按照HJ 77.2、HJ 916的规定执行;其他污染物监测采样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5的规定执行。
 
  4.企业对焚烧炉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监测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用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5.企业安装、使用、运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具体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和HJ 75、HJ 76、DB41/T 1327、DB41/T 1344 、DB41/T 2199的规定执行。烟气自动监测指标至少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和氨等。
 
  6.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2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7.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按公式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实施与监督:
 
  1.本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对于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均值浓度、24小时均值浓度、测定均值浓度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4.对于焚烧炉烟气采用在线监测时,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氨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本标准规定的24小时均值限值,可判定为超标。
 
  5.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执行。
 
  6.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标准实施后,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宽于本标准的,应当在标准实施之日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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