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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

2023/7/18 15:40:57    24911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
  【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6月向各有关单位征求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征求意见。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 1039-20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 1205-2021)、《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8〕113 号)、《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等均对垃圾焚烧行业的环境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而高效除尘、脱硫脱硝等焚烧炉烟气末端治理技术及源头控制技术的迅速发展,也为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污染控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因此,当前生活垃圾焚烧厂执行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及其修改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效抓手。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炉窑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文件执行。
 
  污染物监测要求:
 
  1.一般要求
 
  1.1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 1205和HJ 819的要求。
 
  2.排气筒监测
 
  2.1 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5、HJ 76要求,设计、建设、维护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2.2 根据排气筒中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开展采样。烟气中二噁英类的采样按照HJ 77.2、HJ 916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污染物的采样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5等有关规定执行。
 
  2.3 企业应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至少对炉膛主控区温度、烟气中氧含量和一氧化碳浓度开展监测,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2.4 烟气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管理、定期校准等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HJ 75等规定执行,在线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氯化氢。烟气在线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3.厂区内监测
 
  3.1 对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焚烧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生石灰粉、活性炭、炉渣、飞灰等物料贮存处理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等),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5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3.2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焚烧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在渗滤液处理设施、飞灰库、储油罐区域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3.3 厂区内颗粒物任意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 1263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到4个样品计平均值。
 
  3.4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 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到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监测技术规定执行。
 
  4.企业边界监测
 
  4.1 企业边界臭气浓度(无量纲)的监测应按HJ 905的要求执行,其他大气污染物监测按HJ/T 55规定执行。
 
  4.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除臭气浓度外,一般以连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较高仅需短时间采集时,应在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到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
 
  5.分析测定方法
 
  5.1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在线监测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
 
  5.2 本文件实施后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达标判定要求:
 
  1.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小时均值浓度、测定均值浓度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2.对于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h 平均浓度值或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相应限值,均判定为超标。
 
  3.对于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任意 1 小时均值浓度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4.若同一时段同一监测监控点位的手工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优先使用符合法定监测规范和监测方法标准的手工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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