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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1/3/24 15:03:17    31753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运行管理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仪表网 仪表标准】由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的《生活垃圾焚烧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福建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报批稿),已完成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网上公开征集该项福建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意见。
 
  近年来,福建省城市空气质量总体上有所好转,现阶段SO2、NOX等污染物虽然能够稳定达标,但是也属于“十三五”约束性指标。“十三五”期间福建省大型石化、船舶、钢铁等行业将主要部署在漳州古雷、泉州湾、厦门湾、环三都澳、罗源湾等沿海地区,其中湄洲湾和古雷石化基地炼油能力将达10600万吨/年、乙烯产能将达860万吨/年,大气污染物排量增加将对福建省大气环境质量构成挑战。因此,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出台将有利于改善福建省大气环境质量、也可为福建省重大项目落地腾出容量空间。
 
  为健全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对臭氧、细颗粒物等二次污染物的前体物氮氧化物的控制研究,提升行业污染控制管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亟需制订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大气污染物中氮氧化物排放地方限值标准,从严控制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污染排放。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运行管理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92—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本标准监测要求为:1.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2.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每条焚烧炉配置一套烟气连续在线检测系统(CEMS),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3.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4.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应按国家有关污染物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 16157、HJ/T 373、HJ/T 397或HJ 75、HJ 76的规定执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采样点应在该设施后监控。6.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氮氧化物的测定。
 
  本标准提出,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厂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获得均值,将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氮氧化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氮氧化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氮氧化物排放。(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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