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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3/1/19 7:35:48    29786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202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水泥工业是颗粒物、SO2、NOx等污染物重点排放源。2021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宁环发〔2021〕4号),在西北地区率先全面推进水泥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目前全区水泥生产线2021年已完成10条生产线改造,2022年将全部完成。
 
  由于全区水泥行业执行的法定标准仍然是国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该标准实施至今已近十年,要求相对宽松,不能满足当前自治区污染减排工作需要。为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工作。通过加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推进现有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提高新建水泥企业环境准入门槛,可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对于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满足环境管理需要,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意义重大,是自治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文件外,还应执行 GB 30485 的规定。
 
  污染物监测一般要求:
 
  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 819、HJ 848 等规定,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
 
  2.水泥窑、分解炉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和水泥窑窑头(冷却机)排气筒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监控中心联网。企业应按照 HJ 75 的要求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企业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具体报告形式可按照生态环境部门制订的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及有关标准规范,对非正常工况时段以及自动监测异常时段及时、如实标记。
 
  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 75 的规定执行。对于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照 HJ/T 55 的规定执行。
 
  3.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3所列监测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实施与监督:
 
  1.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新建企业自2023年7月1日(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大气污染物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4.采用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以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如有更新,参照最新版本执行)、HJ 847 等要求测量、标记为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大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5.本文件实施后,国家新发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应执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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