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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电厂耦合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征求意见

2023/1/19 7:50:23    25949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耦合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入炉污泥及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达标判定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归口,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国能合纵(北京)能源电力技术中心、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华北电力大学、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等单位共同编制的《燃煤电厂耦合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国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但国内尚未出台针对燃煤电厂掺烧污泥污染物控制的相关标准。据了解,目前该类项目多采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进行联合管控,各地方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也不尽相同,由此也给各地的处理处置企业带来不少困扰。
 
  通过制定《燃煤电厂耦合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团体标准,一方面引导燃煤电厂耦合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业更加规范、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通过标准制定工作,提前厘清燃煤电厂耦合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特征与燃煤电厂的控制水平,在汇总行业实践、统一行业共识的基础上,为将来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做好铺垫。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246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耦合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入炉污泥及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达标判定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掺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燃煤电厂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掺烧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性质相近的工业污泥(性质为一般固废)可参照执行。
 
  入炉污泥及排放控制要求:
 
  1.入炉掺烧的污泥污染物重金属浸出浓度宜满足 GB/T 24602 表2的要求。
 
  2.进入燃煤耦合污泥电厂的污泥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输至厂内污泥存储库。
 
  3.用于湿污泥贮存的污泥存储库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内部应处于负压状态,形成负压所需的排气需进行有效处理,满足排放要求。
 
  4.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执行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
 
  5.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应采取措施控制燃煤、污泥等物料储存、转运以及工艺过程中的颗粒物、恶臭等污染物排放。
 
  6.燃煤耦合污泥电厂氨、硫化氢、甲硫醇和臭气浓度厂界排放限值应依据燃煤电厂所在区域,分别按照 GB 14554 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7.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进入燃煤电厂进行预处理工艺过程中,如干化、压榨、石灰石调理等,产生工艺废水可入炉处理。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的水应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必需排放时,处理后的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 GB 8978 的规定。
 
  8.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噪声控制应符合 GB 12348 的规定。
 
  9.燃煤耦合污泥电厂产生的炉渣与粉煤灰应分类、收集、贮存、运输,进行综合利用。
 
  污染物监测要求:
 
  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819 和 HJ820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相关信息。
 
  2.燃煤耦合污泥电厂污染物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3.企业应按规定在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烟气的排气管或烟道安装能独立监控的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烟气流量、温度、压力、含湿量、氧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及同时监测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能力。
 
  4.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按 HJ 75 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对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的监测每年应至少开展 1 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其采样要求按 HJ77.2 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浓度为连续 3 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6.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方法见表2。
 
         达标判定要求:
 
  1.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得的监测数据等于或者小于排放浓度限值时为达标排放。
 
  2.采用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得的有效小时均值等于或小于排放限值时为达标排放。
 
  3.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优先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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