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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再次征求意见

2022/11/4 13:34:15    28546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环境管理等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加强河南省铸造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促进全省空气质量改善,推进铸造行业健康绿色发展,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河南省《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制定工作,2022年3月公开征求了意见,编制单位按照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8959 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9726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规程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环境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等的技术依据。本文件不适用于铸造工业生产中的高炉、烧结、球团、再生有色金属熔炼、电镀工序的大气污染防治。
 
  总体要求:
 
  1.铸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2.坚持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全过程综合防治原则,鼓励使用先进、环保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3.大气污染物治理工程规模依据污染负荷、污染物种类、排风罩的罩型及其气流组织、通风系统各个污染源点的设计总风量确定。
 
  4.铸造工业园区宜制定统一的废渣、除尘灰收集、贮存和处理管理办法及废砂再生等资源化利用措施。
 
  有组织排放控制:
 
  1.原辅材料准备、砂处理及输送工序的废气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废钢、回炉料等金属物料切割破碎工位应配备排风罩,并配备袋式或滤筒式除尘设施。
 
  ——粉状物料的转载点、卸料点应配备排风罩,并配备袋式或滤筒式除尘设施。
 
  2.造型制芯工序的废气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制芯工序宜设置在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内,并配备 VOCs 净化设施。
 
  ——冷芯盒、热芯盒制芯工艺的取芯和修整工位应配备排风罩和 VOCs 净化设施。
 
  3.熔炼工序的废气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冲天炉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干式或湿式脱硫设施、SCR 或 SNCR 脱硝设施和袋式除尘设施。
 
  ——熔炼工序的废气除尘系统应配备袋式除尘设施。
 
  4.浇注工序的废气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孕育、变质、炉外精炼、除气等金属液预处理工序应在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内操作,并配备袋式或滤筒式除尘器设施;
 
  ——浇注工位应设置在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内操作或配备移动式排风罩,并配备袋式或滤筒式除尘器。
 
  5.落砂、清理工序的废气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落砂、砂处理、铸件去除浇冒口、喷(抛)丸清理、精整打磨等工序宜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并配备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操作的,应采用固定式、移动式排风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粘土砂、覆膜砂、树脂砂砂箱冷却区域应密闭空间内或配备移动式、固定式排风罩,并配备VOCs 净化设施。
 
  ——使用地坑式造型的落砂工序宜设置排气罩并配备袋式或滤筒式除尘器设施或采取喷雾抑尘措施。
 
  6.旧砂再生工序的废气应治理符合以下规定。
 
  ——旧砂再生工序的各个产尘点应配备排风罩,并配备袋式或滤筒式除尘设施。
 
  ——旧砂热法再生的废气治理系统应配备脱硫、脱销设施。
 
  7.铸件涂装工序的废气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铸件油漆涂装工艺的废气处理应配备漆雾处理和 VOCs 净化设施。
 
  ——铸件喷粉涂装工艺的废气处理应配备袋式或滤筒式除尘设施。
 
  无组织排放控制:
 
  1.厂区道路应硬化,并应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
 
  2.车间、料库应封闭,通道口宜安装卷帘门、推拉门、提升门等封闭性良好且便于开关的门,在无车辆出入时呈关闭状态。
 
  3.车间的门、外窗等开口部位不得有可见烟及粉尘外逸。
 
  4.煤粉、膨润土、硅砂等粉状物料应袋装或罐装,并储存于封闭或半封闭储库中。
 
  5.生铁、废钢、焦炭、铁合金及其他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或半封闭储库中。
 
  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应符合 GB 37822 的规定。
 
  二次污染防治:
 
  1.脱硫、除尘等系统应配套废水、废渣、粉尘的储存或处理设施。
 
  2.除尘器卸灰口应设置封闭卸灰间、或气力输送系统、或造粒机等设施。
 
  3.粉状、粒状等物料厂内转移、输送、装卸和车辆清扫时,应采取封闭或覆盖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粉尘捕集和除尘设施。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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