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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2021/1/14 15:54:18    31641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企业选址和设备设施要求、废线路板的收集、运输和贮存、污染控制要求、再生产品控制要求、运行管理要求、规范监督实施。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进一步规范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促进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2月13日。
 
  废线路板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900-045-49)类危险废物,其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主要涉及卤素阻燃剂和重金属两大类。首先是卤素阻燃剂,由于卤素阻燃剂在燃烧或加热过程中会成为潜在的二噁英来源,因此含有卤素阻燃剂的材料已经被一些国家确定为有毒污染物,需要特殊处理以降低环境危害。其次是重金属污染,其中进入环境中的铅不能被生物代谢分解因而属于持久性污染物并可直接损伤生物体的血液系统、神经系统和肾脏;铬化物会透过皮肤,经细胞渗透,微量便会造成严重过敏,可能引起哮喘或破坏DNA;汞则会破坏脑神经系统等。
 
  由于废线路板产生量大,且普遍含有多种金属材料,如铜、铁、铝、锡、铅等,少量废线路板还带有金、银等贵金属,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江苏省废线路板的处置利用行业发展也较快,针对危废经营设施起点低、规模小、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按照“提高标准、合理布局、适度超前、有序竞争”原则,从2005年以来,江苏省固废中心就多次开展调研、规范化整治、发布管理要求等工作。2008年,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废线路板、含铜污泥、蚀刻废液处置利用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107号)中在生产及经济规模、项目选址、生产工艺三个方面对废线路板处置利用企业提出环境管理要求。然而,在废线路板处置利用行业的日常管理中,仅依靠行业管理要求的执行效力较弱,给废线路板全过程的监管也带来了较大的困难,普遍存在整体管理水平偏低、配套环保措施不到位、相关部门对该行业缺乏有力的支持、选址不合理等问题。
 
  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废线路板处置利用行业的环境行为,加快行业内企业的提档升级,促进废线路板处置再利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江苏省废线路板处置利用行业现状,进一步研究制定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以环境标准形式,整合现有利用处置行业的环境管理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废线路板利用处置污染源头控制机制,对推动解决基层管理法规依据缺乏、污染控制标准及再生利用产品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完善、次生危险废物的出路不明确等问题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选址和设备设施要求、废线路板的收集、运输和贮存、污染控制要求、再生产品控制要求、运行管理要求、规范监督实施。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T 31528 含铜蚀刻废液处理处置技术规范;GB 3157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HG/T 5018 含铜蚀刻废液主要成分和微量金属元素分析方法;HJ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702 固体废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 749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66 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81 固体废物 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6 固体废物 铅、锌和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091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48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
 
  本标准中企业选址要求为: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要求;新建企业宜优先选择工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尽量避免企业受洪涝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对区域水位、环境敏感目标等提出相应要求。
 
  本标准中设施设备要求为:结合各项工艺处理的特点及环境风险,明确企业应采用干法分离和高温热处理工艺,不应采用水力摇床分选、露天焚烧、简单酸浸、冲天炉焚烧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为确保废线路板中铜的回收率,鼓励企业应采用自动化程度较高的设备,尽可能降低物料损耗。
 
  本文件适用于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企业建厂选址、工程建设、运行管理以及与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有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自行综合利用的产废企业,可参照执行。(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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