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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2021/12/8 9:35:09    28881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的工作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目前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归口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由河南农业大学、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技术管理中心、清丰县农业农村局、浚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共同起草完成。
 
  本标准规定了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的工作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1号)。
 
  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确定:
 
  重点监管单位进行初次自行监测,应依据HJ/T 166和HJ 164规定,对监测项目进行常规项目、特定项目和选测项目分类确定。后续监测关注污染物属于必测项目,如有充分理由,可不测定选测项目。重点监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监测和1次地下水监测。
 
  监测点位布设:
 
  1.取样点位布设原则
 
  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取样点应尽量接近重点设施。取样点的布设应遵循不影响单位正常生产、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且利于监测的原则。
 
  2.对照点位布设原则
 
  对照点位应远离各重点设施(区域),在污染物扩散上游布置。对照点应保证不受单位生产过程影响且可以代表单位所在区域的土壤及地下水本底值。
 
  3.土壤监测点布设
 
  每个重点设施周边至少布设一个土壤监测点。应依据重点区域内重点设施分布、数量和相应污染物扩散规律设置土壤监测点。
 
  4.地下水监测井的布设、建设与管理
 
  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应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地下水监测井依据HJ 164中4.3.3要求,充分考虑单位场地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在地下水上游设置一口对照井,在下游至少设置一口监测井。单位内或邻近区域内现有的地下水井,如果符合HJ 164中5.2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对照井或污染物监测井。建成的地下水监测井依据HJ 164中5.3要求管理。
 
  监测结果分析:
 
  监测技术指监测数据的处理依据HJ/T 166、HJ 164中的相关要求进行。
 
  土壤样品监测数据污染判定应使用建设用地选用GB 36600 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监测数据污染判定依据所在区域地下水用途相对应GB/T 14848 浓度限值。
 
  关注污染物浓度在GB 36600、GB/T 14848 等标准中未规定的,依据HJ 25.3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风险筛选值,并说明理由。
 
  关注污染物的监测值与对照点中本底值相比有显著升高的;近5批次监测同一关注污染物监测值变化总体呈显著上升趋势的;土壤或地下水样品存在明显感官异常的可认为重点监管单位的运营可能对该区域土壤、地下水环境造成了影响,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监测点位和提高监测频次,并查找原因。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重点监管单位的划分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为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其他行业依据GB 16889等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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