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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生态风险管控技术指南》团标征求意见

2023/1/11 9:03:46    24090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生态风险管控的总体原则、生态风险管控措施、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后期管理和实施方案。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归口,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生态风险管控技术指南》团体标准,经多次调研、内部讨论、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等多项工作,数易其稿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控等 HJ 25 系列技术导则文件基本满足现有的管理需求。这些技术导则主要的风险受体和保护目标为人体健康,适用于污染场地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及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确定。
 
  但是,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更多地关注生态系统平衡和生态安全,遗留下的大量污染场地严重影响土壤环境的生态安全,现有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管控技术规范主要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无法指导以保护土壤生物为目标的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另一方面,对于不再开采的有色矿山、历史遗留砒霜厂地块等,更多关注应该生态环境风险而非人体健康风险,因此,从宏观上和技术上,亟须编制重金属污染场地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指南。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804 土壤8种有效态元素的测定 二乙烯三胺五乙酸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生态风险管控的总体原则、生态风险管控措施、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后期管理和实施方案。本文件适用于在产和关闭重金属污染场地的土壤生态风险管控。
 
  总体原则:
 
  1.因地制宜。应根据地块的条件和实际情况,制定土壤生态风险管控措施,重点考虑生态受体、污染物、环境条件等具有场地特异性的性质参数,避免污染扩散和对生态环境的干扰破坏。
 
  2.分类施策。由于土壤污染物存在明显的空间异质性,土壤污染物对生态受体的暴露过程和生态效应也具有明显的空间异质性,因而需坚持分区分级精准管控,根据场地不同区域的综合生态风险指数和保护的生态受体,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
 
  3.可行性。应选择生态效益优先的污染土壤生态风险管控措施方法,但需要兼顾技术的实效性、经济性和政策的适应性,才能在有效、精准的管控风险的条件下,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4.可操作性。场地内生态受体通常为敏感植物、养分循环和自然消减功能等,通过识别不同生态受体变化的表征指标,并确定植物生长与多样性、土壤生物多样性、土壤自然消减功能等三个指标,来提升生态风险管控措施的生态属性和可操作性。
 
  5.生态风险管控流程。依据风险识别、生态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开展土壤生态风险管控,主要包括:(1)生态风险管控措施;(2)风险管控效果评估;(3)后期管理;和(4)实施方案。
 
  生态风险管控一般规定:
 
  1.根据综合生态风险指数,地块分为生态风险可接受和生态风险不可接受。还可按照地块生态调查时采样点位的综合生态风险指数,细分需落实生态风险管控措施的区域。
 
  2.对生态风险可接受的地块加强生态保护,不采取管控措施。
 
  3.对生态风险不可接受的地块,根据生态受体的不同,选择植物生长与多样性保护措施、土壤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土壤吸附/淋溶作用措施之一或组合。
 
  4.地块生态受体为敏感植物时,应采取植物生长与多样性保护措施。
 
  5.地块生态受体为养分循环时,应采取土壤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
 
  6.地块生态受体为自然消减功能时,应采取土壤自然消减功能增强措施。
 
  评估布点:
 
  1.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的目的是评估管控措施是否有效,一般在措施完工1年内开展。
 
  2.布点应满足措施性能指标、生态指标、重金属污染指标的评估。
 
  3.植物生长与多样性保护、土壤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自然消减功能增强措施的性能指标应按照工程实施要求进行布点评估。
 
  4.生态指标应采集2个批次的数据,可每半年采样一次;重金属污染指标可与生态指标同步采集。
 
  5.需结合风险管控措施的布置,在风险管控范围内、外设置采样点。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1.生态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按照《重金属污染土壤生态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中环联函〔2022〕189号)、HJ 25.1和HJ 25.2的规定执行。
 
  2.生态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指标包括措施性能指标、生态指标和重金属污染指标。
 
  3.措施性能指标包括土壤重金属稳定性能、雨水导排性能、土壤淋溶性能等;生态指标按照《重金属污染土壤生态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中环联函〔2022〕189号)附录A的规定执行;重金属污染指标包括关注重金属污染物浓度、关注重金属污染物有效态浓度等,关注重金属污染物按照风险评估阶段确定的污染物执行,可以土壤背景浓度与GB36600中用地性质对应筛选值的较高者作为评估标准。
 
  生态风险管控效果评估:
 
  1.生态风险管控措施性能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生态指标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重金属污染指标应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或有效态浓度下降。
 
  2.若生态风险管控措施性能指标、生态指标、重金属污染指标达到预期要求,可对生态风险管控措施开展运行与维护。
 
  3.若生态风险管控措施性能指标、生态指标、重金属污染指标未达到预期要求,须对生态风险管控措施进行优化。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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