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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公示

2022/8/10 16:43:15    29380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的程序以及基础信息调查、监测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分析、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分析、监测报告编制的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8月5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报批稿,公示期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9月5日。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等技术规范中的部分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的程序以及基础信息调查、监测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分析、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分析、监测报告编制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工业园区(集中区)进行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的,可参照执行。
 
  踏勘内容及重点踏勘对象:
 
  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包括: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地块的现状与历史,周边区域的现状与历史,区域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情况等。
 
  重点监管单位厂界内重点踏勘对象应包括: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地块现状及历史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处置;三废处理与排放以及泄漏状况;生产过程和设备,储槽与管线;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污染和腐蚀的痕迹;排水管或渠、污水池或其它地表水体、废物堆放地、井等;曾发生泄露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区域,以及根据已有资料或前期调查表明存在或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等。
 
  重点监管单位厂界外周边区域重点踏勘对象应包括:周边区域目前或过去土地利用的类型及分布情况,如居民区、学校等各类敏感目标以及相邻企业等;周边区域废弃和正在使用的各类井、沟渠、罐槽和管线等;污水处理和排放系统;化学品和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绿化带、道路和公用设施等。对上述对象应尽可能观察和记录,并在遥感图像上进行标记,明确其与重点监管单位的位置关系。
 
  踏勘方法:
 
  可通过观察、异常气味辨识、使用 X 射线荧光光谱仪、光离子化检测仪、火焰离子化检测仪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辨别现场环境状况及疑似污染痕迹。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现的污染痕迹、地面裂缝及其他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应拍照留存。
 
  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主要为土壤和地下水。
 
  土壤可分为表层土壤、下层土壤和饱和带土壤,表层土壤一般指 0~0.5 m 的土壤,但不包括地表硬化层(如混凝土、沥青、石材、面砖等),下层土壤一般指表层土壤底部至地下水水位以上的土壤,饱和带土壤一般指地下水水位以下的土壤。
 
  地下水以监测浅层非承压地下水为主。
 
  监测频次:
 
  土壤每5年至少监测1次,若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地块工业利用时间不少于30年,应每3年至少监测1次,若历史监测与调查数据表明重点监管单位厂界内及厂界外存在污染情况或存在污染扩散风险,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1次,每年度监测时期应保持一致。
 
  土壤监测项目应包括:
 
  a)GB 36600 中基本项目;b)土壤 pH 及重点监管单位特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若不列入监测项目,应充分说明不列入的理由和依据;c)经资料分析确定的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地块利用历史可能涉及的污染物;d)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异常的其他污染物。
 
  初次监测时,监测项目应包括以上所有项目。后续监测时,若潜在污染分析无显著变化、监测方案无需调整,监测项目应包括 b)、c)、d)条款所列项目,以及通过历史监测与调查发现超标或与历史调查监测数据相比监测值上升趋势显著的项目。
 
  地下水监测项目应包括:
 
  a)6.3.1 中确定的土壤监测项目,如有缺失应说明理由和依据;b)GB/T 14848 常规指标中的“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
 
  监测方案调整:
 
  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应重新制定监测方案,及时调整监测频次、点位、因子等:a)国家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发生变化;b)重点监管单位的产品、原辅材料、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等因素发生变动;c)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用地发生变化,或周边工程扰动可能造成污染扩散的;d)前期监测中发现污染。
 
  前期监测中发现污染的,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后续监测范围,增加监测点位,提高监测频次。
 
  监测结果分析:
 
  监测结果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析:a)比对国内外相关标准;b)比对对照点中对应污染物监测值平均值,或区域背景值、历史调查数据等获取的对照值;c)分析某一时段内(5 年以上)同一点位同一污染物监测值变化趋势;d)比对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历史监测与调查数据(如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土壤或地下水现状调查数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周边监测数据等);e)土壤 pH 监测值按 HJ 964 相关分级标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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