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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他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我国涉及砖瓦工业的监测要求较少,主要为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环评导则。相关标准规范综合性强,未能针对砖瓦行业提出相应的监测指标、监测技术等,存在覆盖面不全、针对性不强、不适用日常监测等问题,不能完全满足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需要。
因此,为解决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政策和技术引导,规范和指导企业的自行监测行为,有必要制定《指南》,将砖瓦工业自行监测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本标准的主体内容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为指导,根据《总则》中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结合砖瓦工业实际的排污特点,对企业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进行具体化和明确化。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提出了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29620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根据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可能涉及的废气排放源,对废气排放监测进行了明确。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指标主要依据《排放标准》,监测频次在《排污许可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调整。
人工干燥及焙烧系统处理设施排气筒为主要排放口,主要监测指标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利用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生产砖瓦制品的排污单位增测臭气浓度,监测频次定为半年;废气中的氟化物排放量较小,为非主要监测指标,因此将监测频次调整为年。
原料破碎、贮存、成型、包装机等通风生产设备对应的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其外排的污染因子主要为颗粒物。依据《总则》中“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主要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为月—季度,其他排放口监测频次为半年—年”的原则,考虑到原料部分多为间歇式供料、点位多、外排废气量小,且《排污许可规范》明确要求粉状原料要密闭输送,颗粒物浓度不高,为减轻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负担,其废气排放口的监测频次定为年。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排放标准》规定在企业边界监测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氟化物,为与《排污许可规范》保持一致,将其调整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氟化物。因砖瓦工业中的非烧结工艺及产污节点不产生二氧化硫和氟化物,为减轻相关企业负担,明确了非烧结砖瓦制品生产线不需监测二氧化硫和氟化物。参照《排污许可规范》,将最低监测频次定为年。
废水排放监测:
根据《总则》的相关要求,在废水排放监测时主要考虑排污单位的类型、排放去向、排放口监测点位的设置、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等要求。排污单位类型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和非重点排污单位划分;排放去向按照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划分。《总则》中明确规定:非重点排污单位废水主要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为季度,其他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为年。《排污许可规范》中规定,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监测指标为: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总氮,监测频次为季度。而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不属于废水重点排污单位,多无生产废水产生,主要为生活污水,且排放量较少,调研的多数企业未开展废水监测。考虑到监测方案的可行性,将监测指标调整为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和总磷,监测频次定为半年。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对砖瓦工业企业潜在的噪声源进行了梳理,从而为排污单位进行噪声监测布点提供依据。烧结砖瓦生产线多为昼夜连续生产,非烧结砖瓦制品生产线多为昼间生产,考虑到该行业基本没有自主监测能力,需委托检测,且厂址周边多没有敏感点,废气、废水等污染因子最低监测频次为半年,适当降低噪声监测频次,适用性和经济性会更加符合企业现状。故结合《总则》要求,规定厂界环境噪声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本标准适用于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的自行监测。利用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建筑垃圾等生产砖瓦制品的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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