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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开始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2020年2月28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 1101—2020)(以下简称 HJ 1101)正式发布实施。该技术规范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部分对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企业的自行监测方案制定、采样和测定方法、数据记录要求以及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进行了规定,但技术要求仍不完善,同时规范也明确指出,待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因此,为解决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政策和技术引导,进一步明确企业自行监测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和指导企业的自行监测行为,有必要制定《指南》,明确和细化煤炭加工中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提出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11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
破碎机、离心机、振动筛、包装机、风机、冷却塔、各类泵、压缩机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1.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环境质量监测。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 5 对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监测点位可按照 HJ 2.2、HJ 194、HJ 2.3、HJ/T 91、HJ 442.8、HJ 610、HJ 164、HJ 964、HJ/T 166 中的相关规定设置。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按班次记录污水处理量、回水用量、回用率、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蒸发塘应记录进水水质、进水水量和液位情况。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按更换批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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