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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环保标准征求意见

2021/9/28 10:30:56    24413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提出了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开始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污染源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相比,涉及的行业多样、产排污工艺复杂。我国现有监测要求的标准规范有很多,包括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竣工验收技术规范、环评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监测项目、监测技术进行了详细规定,但由于这些相关规定有普适性、原则性的特点,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如何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等实际问题上面临着诸多疑问和困惑。
 
  陶瓷工业适用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954—2018),上述标准对陶瓷排污单位污染物指标及监测频次做了部分规定,但不够完善。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对国控重点企业的监测频次提出了部分要求,但是作为具有普适性的管理文件,规定相对笼统,无法满足量大面广的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需要。
 
  因此,为解决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政策和技术引导,规范和指导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行为,有必要制定《指南》,将陶瓷工业自行监测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提出了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25464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自行监测方案:
 
  根据《总则》4.1 规定: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自行监测内容: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陶 瓷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等全部污染源。废水污染物指标包括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硫化物、氟化物、总铜、总锌、总钡、总镉、总铬、总铅、总镍、总钴、总铍、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监测指标。同时对雨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开展监测。废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物(以 HCl计)等。
 
  自行监测点位: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包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等。
 
  自行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类型。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非重点排污单位和其他指标监测,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技术手段。
 
  监测频次:
 
  经过调研和研究,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954—2018)陶瓷行业自行监测要求相比,废水主要区别如下:一是新增生活污水排放口,并对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做了明确规定;二是重点排污单位总排放口直接外排环境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三是加严车间排放口污染物指标监测频次;四是雨水排放口规定排放期间每月开展一次监测,如一年内监测无异常,则放宽至每季度监测一次。废气主要区别为: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按照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其他陶瓷等产量,对照工序确定相应的监测频次,本《指南》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和非重点排污单位工序进行区分,相应的监测频次也进行改动,加严了主要排放口手工监测因子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
 
  单独外排的生活污水排放口的监测指标包括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悬浮物,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取自动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的监测。阶段性生产的单位只需在生产运行、有事实排污的时间段开展监测。无生产但有排放的时段是指排污单位无生产但仍有人员活动或设备运行,也应进行监测。
 
  适用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 307 中类,包括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卫生陶瓷制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制造、日用陶瓷制品制造、陈设艺术陶瓷制造、园艺陶瓷制造,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954—2018)内陶瓷行业适用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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