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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3/5/24 10:02:45    21563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要求,切实加强陶瓷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促进全省空气质量改善,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55523597@qq.com,截止时间2023年6月2日前。
 
  2022年河南省陶瓷企业在线监控数据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之和,下同)为 4115.9吨,占全省同期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121789.8 吨)的 3.4%,在在线监控的12种重点行业中排第五位,在在线监控的11种工业企业中排第四位。其中河南省陶瓷企业在线监控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238.3吨、808.9吨、3068.7吨,占全省排放量的比率分别为3.4%、2.3%、3.9%。
 
  因此,制定较为严格的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保陶瓷行业完成大气污染物减排和升级改造的重要保障,有助于推动河南省环境空气治理持续改善。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等文件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陶瓷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陶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污染物监测一般要求:
 
  1.对企业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4.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1.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 GB/T 16157 和 HJ/T397 执行。
 
  2.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具体要求按 HJ/T 55 进行监测。
 
  3.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5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国家或地方发布新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若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实施与监督:
 
  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h 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或污染物处理效率低于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4.对于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h 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5.本文件实施后,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宽于本文件的,应当在本文件实施之日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6.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本文件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执行。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规定的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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