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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环保标准征求意见

2021/9/27 10:00:11    23327
来源:仪表网
摘要:自行监测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任务,其顺利实施,除了法律地位的明确,更需要有配套的技术文件作为支撑。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当前电子工业企业在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疑问,包括如何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等。自行监测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任务,其顺利实施,除了法律地位的明确,更需要有配套的技术文件作为支撑。
 
  目前,我国涉及电子工业监测要求的标准规范主要包括环评技术导则、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或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或地方标准,有电镀工艺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还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排放标准仅对污染监控点位和污染物指标做出规定,而未对监测频次进行规定,无法指导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 1031—2019)中有对自行监测管理的要求,但也明确提出:“待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从其规定。”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电子工 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提出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9731 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按班次记录污水处理量、回水用量、回用率、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按更换批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按批次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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