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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的通知

2022/2/5 8:17:02    18738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摘要:日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通知,将加强市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
  【仪表网 仪表产业】 导读:日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通知,将加强市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
 
  2022年1月12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发布关于加强市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的质量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
 
  一、企业要严格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开展手工监测,自动监测设施建设和运维进一步规范,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二、提升社会监测机构的服务质量:落实对各项监测活动的质量监管要求,按照规范要求,强化落实数据质量责任,提升监测质量和诚信意识。完善内控措施,提供运行维护全过程的规范化服务。2022年4月1日起,按要求(附件1)将运维服务活动中涉及的报告和记录等上传至监管系统,相关材料将作为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信用评价的重要数据来源。
 
  三、持续强化监督管理:闭环管理,持续推进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开展,严格落实自行监测的检查内容,督促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并加大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鼓励排污单位和运维机构持续提升自身能力水平。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的通知
 
  沪环监测〔2022〕5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各相关排污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推动2021年长江警示片突出问题整改,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加强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一)狠抓落实,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相关工作
 
  规范开展手工监测。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落实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相关台账,做好信息公开。2022年起,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要求确定监测点位和指标,制定并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记录信息并报送数据。2022年前已开展过初次监测的,应对照《技术指南》确认初次监测指标是否满足要求,2022年完成缺项监测指标的补充监测。
 
  规范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维。排污单位应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推进自动监控安装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排放口、站房、采样平台,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确保与生态环境部门稳定联网,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传输系统正常运行,数据有效传输率不得低于90%。
 
  及时报告异常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对经判定确属自动监控异常数据的,应当按照《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通过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数据审核机构提交数据异常原因分析报告,实事求是分析数据出现问题的原因。
 
  (二)规范管理,确保对委托监测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掌握
 
  排污单位应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自行监测数据,或者强令、指使、授意其他单位或个人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应委托已备案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相关服务;应督促社会监测机构按要求将服务内容及其开展情况纳入“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应对照自行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和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规范的要求,加强对社会监测机构日常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持续提升监测和运维工作质量。
 
  二、提升社会监测机构服务质量
 
  (一)对标对表,落实对各项监测活动的质量监管要求
 
  社会监测机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登录监管系统完善备案材料,备案情况发生变更后应及时更新,并对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各类监测活动,强化落实数据质量责任,切实提升监测质量和诚信意识。坚守法律底线,绝不触碰红线,坚决杜绝实施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的行为,对排污单位干扰监测工作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做好自身声誉的维护工作。
 
  (二)完善内控,提供运行维护全过程的规范化服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应完善落实巡检、维护、维修、校准记录台账要求,做到逻辑对应、有据可查;2022年4月1日起,按要求将运维服务活动中涉及的报告和记录等上传至监管系统,相关材料将作为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信用评价的重要数据来源。市环境监测中心应加强对监管系统的实时管理,对运维机构未如实报送备案登记信息,或者运维过程不规范、运维能力不足等情况,加强检查和信息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我局。我局将对自动监控数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失信风险较高的运维机构进行约谈。
 
  三、持续强化监督管理
 
  (一)闭环管理,持续推进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开展
 
  1. 严格落实自行监测检查内容。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本市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调整,修订形成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请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按照《技术要求》和《管理办法》规定,确保对重点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落实。
 
  2. 督促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应进一步落实对排污单位的监管要求,动态掌握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进度,督促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对未按规定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严格执法,并于2022年1月20日前将相关监管措施、工作进展及计划报送至我局联系人,同时审慎做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动态更新工作。
 
  (二)以案为鉴,加大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022年我局将继续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应认真对照生态环境部和我局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等典型案例,结合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可充分利用用电(用能)、视频和治理设施运行关键工况参数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进一步强化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对浓度长期无明显波动、数据长期处于低位、相关参数发生突变等异常数据应加大审核和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持续强化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和数据应用。
 
  (三)有序引导,鼓励排污单位和运维机构持续提升自身能力水平
 
  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要细化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宣贯工作,做好帮扶指导,督促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在排污单位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和监测工作计划要求,组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比对监测的抽测工作并按季度上报抽测结果。鼓励运维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连续自动监测类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定,强化人员管理、巩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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