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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工况标记规则-垃圾焚烧发电》征求意见

2021/9/27 13:41:03    22927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规则规定了垃圾焚烧厂根据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如实标记工况的规则。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保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工况标记规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为指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根据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如实标记工况,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规定了垃圾焚烧厂根据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如实标记工况的规则。
 
  本规则引用的文件包括: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CJJ 12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自动监控系统:自动监控系统,由垃圾焚烧厂的自动监测设备、通信传输网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垃圾焚烧厂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用能(用电)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网络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包括用于对垃圾焚烧厂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
 
  数据标记:垃圾焚烧厂根据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及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状况,按照有关规则对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工况、自动监测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
 
  工况标记内容及要求:
 
  1.一般情况下,焚烧炉工况呈现为:正常运行—停炉—停炉降温—(停运)—烘炉—启炉—正常运行。启炉、正常运行和停炉时,炉膛温度不应低于 850℃。 2.焚烧炉工况标记包括“停炉”“停炉降温”“停运”“烘炉”“启炉”“故障”和“事故”“炉温异常”等 8 种标记。3.焚烧炉工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焚烧炉工况标记;未作标记的,焚烧炉视为正常运行。
 
  工况数据标记操作要求:
 
  1.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本规则,对焚烧炉工况变化情况及时、如实进行标记,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2.同一时段只能标记一种焚烧炉工况,垃圾焚烧厂应保存相应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
 
  3.标记操作可分为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
 
  自动标记是指具备自动标记功能的自动监测设备按照本规则及相关规范要求,根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态,结合反映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工况的参数指标,自动生成并上报相应的标记内容。
 
  人工标记是指垃圾焚烧厂授权的责任人按照本规则及相关规范要求,人工判断并填报相应的标记内容。一般情况下,每日 9 时前完成前一日数据的人工标记;如遇通讯中断数据未上传、系统升级维护等原因导致无法人工标记时,应当在数据上报后或标记功能恢复后 24 小时内完成人工标记。
 
  具备条件的垃圾焚烧厂应优先进行自动标记;同组数据同时存在人工标记和自动标记时,以人工标记为准。
 
  数据标记的使用:
 
  1.生态环境部根据垃圾焚烧厂的自动监测数据,对污染物排放、炉膛温度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以及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通过电子督办平台以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垃圾焚烧厂或其所在地生态
 
  环境部门发送“事前预警、事中调度、事后处理”三类电子督办单。
 
  2.自动标记、人工标记均可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事实依据。
 
  3.垃圾焚烧厂的自动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时,数据标记应同时公开。
 
  本规则适用于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只焚烧不发电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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