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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现批准《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批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等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修改单、《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修改单、《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修改单的要求。以上5项标准修改单发布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单的要求。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修改单、《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
本标准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
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48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修改单
本表准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748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修改单
本标准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修改为“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48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
本标准在“前言”第四段前和“1 适用范围”第三段后增加“磷肥工业企业中的硫酸生产设施废水适用《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
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2613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48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
本标准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修改单
本标准“1 适用范围”后一段增加:本标准也适用于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修改
本标准“1 范围”后一段增加:本标准也适用于啤酒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子工业企业、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依据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含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标准内容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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