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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

2021/6/15 10:25:39    39145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指南适用于建设用地地块有疑似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风险,但地块存在使用历史不清、污染来源不明、调查边界不清等情况的建设用地。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防控建设用地非确定源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建设用地是我国土壤环境监管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国家持续高度重视工业场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陆续发布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均明确提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
 
  2017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2019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以上标准代替2014年发布的对应系列导则),自此构建形成了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领域标准体系。上述标准侧重于前期污染识别,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等获取污染源信息,指导后期布点采样,针对污染源非确定情况,提及较少。
 
  江苏临江濒海,地下水埋藏较浅,与我国北方、中西部地区差异明显,大量各种类型的工业企业沿河、沿江建设,污染物易通过地下水向垂直及水平方向扩散。复杂污染类型、土水复合污染特点等,造成污染源的捕捉及溯源存在较大难度,技术要求较高,现有国家导则、指南等缺少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增强江苏省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编制相应的调查技术文件十分必要和迫切。
 
  为加强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监督管理,指导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及时了解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现状,防控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和通知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提供了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调查内容、程序的指导和建议,给出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原位探测、水文地质调查、采样布点与检测等阶段中与需要考虑要点有关的信息。
 
  本指南引用的文件有: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CJJ/T 7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DGJ32/TJ 208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土壤污染现场踏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地块内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地面腐蚀、疑似固体废物倾倒及填埋、遗留管线及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b)地块地形地貌特征及周边环境,分析应用钻探及辅助调查技术的适用性和可行性;c)地块周边敏感目标分布情况,明确分布位置、规模、所处环境功能区及保护内容、地下水使用现状等情况;d)地块及周边地下水监测井、民用水井等分布,了解深度及保存使用情况;e)地块及周边河道、沟渠、池塘等地表水体分布;f)地块及周边区域植物生长情况。
 
  现场踏勘的方法:通过异常气味的辨识、性状和异常痕迹的观察、现场快速检测等方式初步判断和记录污染情况。现场快速检测可使用相机、摄影机、无人机、GPS定位仪、X射线荧光分析仪(XRF)、光离子检测仪(PID)、火焰离子化检测仪(FID)、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等野外便携式筛查仪器。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用地地块有疑似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风险,但地块存在使用历史不清、污染来源不明、调查边界不清等情况的建设用地。
 
  本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医疗废物的地块调查,非建设用地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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