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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性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2021/4/23 10:58:15    28271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开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划分以 江苏省各设区市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发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为准。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加强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监测工作,防控重点监管企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性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2016年,国务院发布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明确要求“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同年,江苏省印发实施《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6〕169号)(以下简称省“土十条”),提出“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每 5 年完成一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频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正式实施,明确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为贯彻落实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工矿企业土壤污染预防工作,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监管的责任,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及各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及污染排放情况,于2017年底确定并公布了江苏省第一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共303家),并实行动态更新,截至2020年5月,已动态更新至1500余家。2018年至2020年,各地陆续对辖区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进行了监督性监测工作,但由于国家和省级层面均没有出台监督性监测工作相配套的技术规范,各地在开展工作中技术要求不
 
  统一,存在较大差别,监测结果没有可比性,其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也无从保证。因此,为了规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督性监测工作过程,为各地进一步加强监督性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有必要制定符合江苏省实际需要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性监测技术规范。
 
  为加强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及时了解重点监管企业生产运营过程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的动态变化,防控重点监管企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和通知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性监测的工作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规范引用的文件包括: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区域其他企业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周围 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等,具体可参照 HJ 25.1。
 
  重点踏勘对象一般应包括:企业及相邻区域其他企业原辅材料、产品、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危险废物等生产、贮 存、装卸、使用和处置的区域;企业厂界内及厂界外各类地下管线、地下罐槽、排水沟渠、污水池、污水排口、集水井、检 查井等所在的区域;废水、废气处理处置或排放区域;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的区域;存在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以及明显污染痕迹的区域;根据已有资料或前期调查表明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曾发生泄露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区域;周边相邻区域其他企业及敏感目标等。
 
  现场踏勘方法为:可通过观察、异常气味辨识、使用 X 射线荧光光谱仪(XRF)、光离子化检测仪(PID)等现场 快速检测设备辨别现场环境状况及疑似污染痕迹。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现的污染痕迹、地面裂缝、发生 过泄漏的区域及其他怀疑存在污染的区域应拍照留存。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开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划分以 江苏省各设区市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发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为准。
 
  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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