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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防范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包括但不限于土壤、地下水及大气环境管理工作。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指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纳入污染地块名录,且现阶段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地块。
本指南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法规、
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文〔2018〕243号);《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豫政〔2017〕13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2018〕30号);《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环境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HJ 2050-201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682-2019)。
本指南中的环境监测是指通过对地块管控区域周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等进行监测,判断污染物是否存在扩散情况,检验管控措施效果。风险管控方案中的环境监测计划应明确监测对象、监测指标、点位布设、监测频率、采样和数据分析及污染扩散判别方法等内容。
监测对象指根据污染地块污染物特征及传播途径,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等监测。若污染地块内有流经的或汇集的地表水,应补充地表水监测;若污染地块存在空气扩散风险的应补充环境空气监测。
监测指标应结合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地块特征污染物、调查确定的超标因子等。
在风险管控区域四周各方向至少布设1个采样点位,根据污染物迁移途径,在主导下风向位置可适当增加采样点位。
土壤样品包括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具体深度根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的污染最大深度。
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保存、分析参照HJ 25.2、HJ/T 166要求执行。
重金属和无机(六价铬除外)污染地块土壤监测频次原则上每3年不少于1次,六价铬、有机物污染地块土壤监测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地下水、环境空气监测频次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
风险管控责任主体确保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形成巡查监管记录并上传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保留必要的现场照片、视频等资料。对巡查过程发现的各种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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