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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1/3/17 13:05:53    24677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入炉废物要求、技术要求、运行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 2020-2021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20〕61 号)、《天津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指导垃圾焚烧行业持续减排,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4月10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促进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氨,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及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入炉废物要求、技术要求、运行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GB18485中有关规定。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CJJ 9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12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等。
 
  本标准中选址要求为:1.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天津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
 
  2.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位置与其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经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这一距离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3.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管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大气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炉窑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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