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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1/2/22 11:01:16    34308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浙江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3月15日前。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分类,水泥属于 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 C3011 水泥制造。具体是以水泥熟料加入适量石膏或一定混合材,经研磨设备(水泥磨)磨制到规定的细度,支撑水凝水泥的生产活动,还包括水泥熟料的生产活动。
 
  水泥工业(cement industry)指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包括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GB 4754—2017中规定的水泥制造(C3011)、水泥制品制造(C3021)、砼结构构件(G3022)、石棉水泥制造制品(C3023)、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C3029)以及涉水泥的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C3099)。
 
  根据《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浙江省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 10.51 万吨,氮氧化物 17.90 万吨,颗粒物 32.27 万吨。其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二氧化硫 2.43 万吨(约占 23.1%),氮氧化物 5.13 万吨(约占 28.6%),颗粒物 10.16 万吨(约占 31.5%),分别位居第二位、第二位和第一位。由此可见,水泥作为浙江省主要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其对浙江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总量有较大的贡献率。
 
  近年来,浙江省水泥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大幅改善,达到《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但是,与浙江省已实施的火电、燃煤锅炉、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相比(有组织排放标准颗粒物为 5或10mg/m3、二氧化硫为 35 mg/m3、氮氧化物为 50 mg/m3),水泥行业的现行有组织排放标准远高于超低排放水平,无组织控制也有一定差距,已不能满足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
 
  随着浙江省大气环境治理的深入推进,对非电领域的超低排放改造的需求也越发强烈,尤其是在现阶段环境空气质量中 NO2 浓度略有上升的情况(2019 年 NO2平均浓度较2018年上升3.3%),以及2019年4月由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水泥行业的超低排放改造也呼之欲出,各省市均积极探索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对于浙江省而言,水泥行业已成为除火电外的第二大颗粒物、氮氧化物的排放源,有必要加快水泥行业的清洁排放改造和超低排放的探索。为此,开展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制定是十分必要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起,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标准已规定的限值项目不再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要求。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 4915—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等。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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