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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 羧酸类化合物的测定》征求意见

2021/1/5 8:59:41    33346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乙酸、丙酸、正丁酸、丙烯酸、异戊酸和正戊酸 6 种羧酸的测定。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环境空气 羧酸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开始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zhiguanchu@mee.gov.cn,截止时间2021年1月25日。
 
  恶臭是扰民的公共污染,已被列入世界七大公害之一,也是当前我国城镇居民投诉强烈的环境问题之一。据统计,恶臭(异味)引发的环境投诉占全部空气污染投诉的 50%以上,恶臭污染投诉在环境投诉中所占的比例逐年递增,居第二位,仅次于噪声。我们不仅面临着发达国家曾遇到的恶臭污染问题,同时,一些发达国家不曾遇到的恶臭问题在我国也集中表现出来。因此,对恶臭污染开展治理和专项防治迫在眉睫。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恶臭污染物治理”,原环境保护部《“十二五”时期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中提出“加强恶臭、餐饮油烟治理,解决突出的扰民问题”。原环境保护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恶臭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1993年,借鉴日本恶臭管理经验,我国颁布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该标准规定了9项控制指标,其中包括8种特定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基二硫、二硫化碳、三甲胺、苯乙烯)和1 项臭气浓度。2010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原环境保护部决定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年12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仍控制9项指标。 对比其他国家、地区和组织的恶臭管理,日本和韩国现行的《恶臭防止法》都将受控物质由初的 8 种增加到 22 种,新增受控物质包括丙酸、正丁酸、正戊酸、异戊酸 4 类VFAs,分别在日本 1990 年《恶臭防止法》修订案和韩国 2010 年《恶臭防止法》修订案被列为受控物。韩国的排放限值相比日本更加收紧。可见,我国的恶臭污染物受控指标相对日本、韩国来说还较少,VFAs 未来有可能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时被列入控制指标。因此,建立简单、易用、灵敏的环境空气 VFAs 标准分析方法十分必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羧酸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6种羧酸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测定方法原理为:以浸渍硅胶采样管采集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的羧酸类化合物,经水超声解吸、甲基叔丁基醚萃取、浓缩、定容后用气相色谱分离,质谱检测。根据保留时间、特征离子质荷比及其丰度比定性,内标法定量。
 
  本测定方法中用到的仪器设备包括空气采样器、气相色谱-质谱仪、色谱柱、超声波清洗器、氮吹仪、样品管、分析天平、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乙酸、丙酸、正丁酸、丙烯酸、异戊酸和正戊酸 6 种羧酸的测定。
 
  当采样体积为 60 L,浓缩定容体积为 1.0 ml 时,乙酸、丙酸、正丁酸、丙烯酸、异戊酸和正戊酸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 7 µg/m3、2 µg/m3、0.3 µg/m3、0.7 µg/m3、0.2 µg/m3 和0.3 µg/m3,测定下限分别为 28 µg/m3、8 µg/m3、1.2 µg/m3、2.8 µg/m3、0.8 µg/m3和 1.2 µg/m3。(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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