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标准发布

2020/11/23 10:32:25    31852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无机化学工业主要指以天然资源、工业品及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化工产品的工业。主要包括:无机酸、无机碱、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无机氰化物工业、硫化合物和硫酸盐工业、卤素及其化合物工业、硼化合物及硼酸盐工业、硅化合物及硅酸盐工业、钙化合物和钙盐工业、镁化合物及镁盐工业、过氧化物工业及金属钾(钠)工业等。
 
  本标准不包括无机农药、无机涂料和颜料、磷肥、氮肥、钾肥、有色金属等无机化合物制造工业。本标准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5581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26131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103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指以天然资源、工业品及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其他基础化学原料等无机化工产品的工业排污单位。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为: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水体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排放总砷、总汞、总镉、总铅、六价铬、总铬、总镍、总铊、总锰、总钡、总锶、总钴、总钼、总锡、总锑、总银、氯化物、活性氯的,还须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无机化学工业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无机酸制造 2611、无机碱制造 2612、无机盐制造 2613 及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9 中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化工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监测不适用于本标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生产生物氢气、一般气体(电解制氢气除外)、稀有气体、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等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全部评论

上一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环保标准发布

下一篇:点击进入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26项标准都在这里

相关新闻
热门视频
相关产品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