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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的测定 微库仑法》征求意见

2020/6/2 9:08:43    29064
来源:生态环境部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可吸附有机卤素的微库仑测定方法。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你单位意见。意见反馈邮箱zhiguanchu@mee.gov.cn,截止时间2020年6月30日。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以下简称 AOX)于1976年被提出,用来表述溶解在水中且能被活性炭吸附的一类有机卤化物,包括氯、溴、碘的有机化合物,但不包括有机氟化物。按照其分子质量的大小,AOX可分为高分子质量(HMW)和低分子质量(LMW)两类。其中低分子质量类物质具有一定的生物活性,对生物体有毒害作用。大部分AOX类物质属于低分子质量类物质。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可吸附有机卤素的微库仑测定方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GB 15959-1995)的修订,本次为第1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扩充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取消了样品吹脱步骤;增加了干扰物质去除方法;增加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章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GB 15959-1995)废止。
 
  本标准原起草单位:辽宁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石家庄生态 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苏州环境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扬州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本标准测定方法原理为水样经硝酸酸化,用活性炭吸附经过酸化水样中的有机化合物,用 NaNO3-HNO3 混合液洗脱吸附在活性炭上的无机卤化物。将活性炭在氧气流中热解燃烧生成卤化氢气体,将卤 化氢气体通入到微库伦池中,并用微库仑法测定卤素离子的量,结果用氯的质量浓度表示。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水、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100ml时,本方法的检出限为7.0μg/L,测定下限为28.0μg/L,推荐检测 浓度范围为10.0μg/L ~0.300mg/L,高浓度水样可稀释后测定。
 
  本标准也适用于含有悬浮物的水样,悬浮物可以吸附有机卤素,测量结果包含悬浮物吸 附的有机卤素含量。(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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