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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0/2/20 14:42:38    24588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内容。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提高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水平,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排放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现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邮箱wangwei04@shandong.cn,截止时间2020年2月24日。
 
  近年来,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一定成效,但大气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2018年,全省PM10年均浓度为97µg/m3,是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1.39倍,距离达标仍有较大差距。山东省单位国土面积的 PM10排放量分别是河南、河北、山西等周边三省1.53、1.53、1.60倍。2019年6月和1-6月全国168个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中,山东省有7个城市位于倒数20名内,环境空气质量有反弹趋势。
 
  山东省目前城市化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施工场地扬尘已经成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制定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强化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尽快遏制扬尘污染反弹趋势,对改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政府环境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从国家层面来看,现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 393-2007)等标准及规范均缺乏专门针对施工场地颗粒物的排放指标和浓度限值。
 
  山东省目前已建立“1+5+8”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部分标准对工业企业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作了规定,但没有针对施工场地颗粒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结合目前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需求,制定《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排放标准》,对进一步完善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适应新时期生态环境管理需求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618 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DB37/T XXX 环境空气 颗粒物的自动测定 β 射线吸收法、DB37/T XXX 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施工场地的颗粒物(PM10)排放控制与管理。(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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