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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肥料》环境保护标准发布

2020/1/28 8:44:15    27388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HJ1088-2020)环境保护标准,现批准发布。
 
  本标准为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1月06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内容包括GB 15580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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