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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2022/2/25 9:13:18    23595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废液处置等技术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意见反馈邮箱zhiguanchu@mee.gov.cn,截止时间2022年3月21日前。
 
  根据生态环境部总体部署,“十四五”期间我国全面建立覆盖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华中、东北等重点区域的颗粒物组分监测网,《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明确提出:“颗粒物组分监测覆盖全部PM2.5超标城市”。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为全国-区域-城市尺度大气颗粒物污染成因分析、重污染过程诊断、污染防治及政策措施成效评估提供高质量的数据和技术支持。
 
  在国家层面上,环境空气颗粒物组分监测为生态环境部掌握我国重点区域的污染特征提供数据来源,为全国性的大气污染防治战略规划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为各省及单个城市的污染成因精细化解析提供重要支撑。总的来说,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数据可服务于大气环境评价、污染来源解析、重污染天气应对、控制措施效果评估等多种需求,为我国城市及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提供持续、稳定的科学支持,是我国“十四五”期间一项重要的监测工作。因连续自动监测时间分辨率高、监测数据时效性较好,近年来得到快速发展,在实际监测工作中已有成熟的运用。
 
  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明确要求相关城市开展多组分连续自动监测,但针对相关颗粒物组分连续自动监测的项目,尚未出台相关标准规范,目前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2019年下发的《关于印发<大气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第一版)>的函》(总站气函〔2019〕424号)对颗粒物组分连续自动监测做出质控技术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工作的指导,相关标准亟待完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包括 Cl-、NO3-、SO42-、Na+、NH4+、K+、Mg2+、Ca2+)连续自动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799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水溶性阴离子(F-、Cl-、Br-、NO2-、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800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水溶性阳离子(Li+、Na+、NH4+、K+、Ca2+、Mg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817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废液处置等技术要求。
 
  方法原理:
 
  环境空气样品经切割器、采样管进入仪器,通过分离装置(溶蚀器),气体样品被吸收液吸收后进入样品收集单元,颗粒物样品经过高温蒸汽发生器,与水蒸汽混合、吸湿长大、冷凝后进入样品收集单元。收集后的气体样品和颗粒物样品依次经过滤器进入阴、阳离子色谱系统,通过内标或外标定量分析其中的水溶性离子含量。
 
  检出限和测定下限:
 
  环境空气样品采样体积≤1m3(工况),定容体积≤25ml,进样体积≤500μl 时,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测定 8 种水溶性离子(Cl-、NO3-、SO42-、Na+、NH4+、K+、Mg2+、Ca2+)的仪器检出限、方法检出限与方法测定下限见表 1。
 
        监测站房及辅助设施:
 
  监测站房及辅助设施应满足 HJ 655 中的相关要求,并满足以下要求:a)站房应配备专用的实验操作台面;b)所需的试剂、耗材、离子色谱条件可参考 HJ 799 及 HJ 800 的要求设置,并满足仪器说明书中的相关要求;c)站房应配备移液管(枪)、烧杯、容量瓶、一次性手套等器皿及耗材;d)站房应设置气瓶放置间(柜)并安全放置气瓶,在没有条件设置气瓶放置间(柜)时,应在特定位置放置气瓶并将其固定;站房内可安装气瓶漏气报警装置;e)站房应配备冰箱(柜),确保标准溶液于 4 ℃以下冷藏、避光保存;f)站房应配备纯水机(净化后的去离子水电导率应≤0.055 μS/cm,25 ℃)、超声波清洗仪;g)站房温度应保持在 25 ℃±5 ℃范围内,相对湿度保持在 80%以下。
 
  调试检测的一般要求:
 
  调试检测的一般要求如下:a)在现场完成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调试后投入试运行;b)系统连续运行 168 h 后,进行调试检测;c)如果因系统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调试检测中断,则应重新进行调试检测;d)调试检测后应编制安装调试报告,安装调试报告格式参见附录B。
 
  数据有效性判断:
 
  数据有效性判断要求如下:a)仪器正常运行时的所有监测数据均为有效数据,应全部参与统计;b)对仪器进行检查、校准、维护保养或仪器出现故障等非正常监测期间的数据为无效数据;仪器启动至预热完成时段内的数据为无效数据;c)低浓度环境条件下仪器正常运行出现的零值或负值为有效数据,应采用二分之一方法检出限作为修正后的值参与统计;在仪器故障、运行不稳定或其他监测质量不受控情况下出现的零值或负值为无效数据,不参与统计;d)对于缺失和判断为无效的数据均应注明原因,并保留原始记录;e)对于保留时间漂移或积分错误的目标物峰,应进行重新手动积分,并回补数据。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离子色谱法的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Cl-、NO3-、SO42-、Na+、NH4+、K+、Mg2+、Ca2+)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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