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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发布

2022/8/2 10:07:09    27646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规则适用于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排污单位。
  【仪表网 仪表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正式施行。
 
  为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排污单位及时、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情况,制定本规则。本规则参考了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等技术规范中的部分内容。
 
  本规则适用于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排污单位。其他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标记内容及要求:
 
  1.自动监测设备标记包括“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数据补全”“数据有效”3类标记。
 
  2.“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标记。因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故障、日常维护、校准等,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对于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维护,简称为“CEMS 维护”。
 
  排污单位应当规范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对照下表如实标记,并简要描述维护过程或故障原因,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和相关台账备查。
 
  针对同一监测因子的自动标记,在分钟数据、小时数据、日数据统计时段内,存在多种“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标记时,优先认定标记时间最长的标记内容。
 
  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校准、校验不合格时,从该次校准、校验至最近一次校准、校验合格期间的自动监测数据应当视为无效,排污单位应当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按照上表如实标记相应时段导致数据无效的具体标记内容。
 
  3.“数据补全”标记。为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的完整性,排污单位对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进行数据补全,对照下表如实标记。
 
        标记为“手工监测数据”的,应当保留相应监测报告、原始监测记录备查。
 
  标记为“自动修约补遗数据”的,应当保留标记时段的运维台账、原始自动监测数据凭证、数据缺失或无效时段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备查。修约补遗参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排污许可证未做要求的,参照 HJ212、HJ75、HJ356 等技术规范执行。数据缺失超过168小时仍未补全时,自动监控系统按相关技术规范对排放量自动进行修约补遗。
 
  4.“数据有效”标记。一般情况下,自动监测数据默认自动标记为“数据有效”,代码为N。对按照 4.2 自动标记无效时段的数据,排污单位仍确认其有效的,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修正标记为“数据有效”,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其他:
 
  1.排污单位按规则标记后,即视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可不再提交相同内容的纸质报告。
 
  2.上传的自动监测数据及其标记内容可通过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导出,也可通过数据接口将自动监测数据回流至排污单位。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共享获取标记内容,排污单位无须重复标记。
 
  3.排污单位应当依托数据标记内容建立电子化运维台账,运维过程全程信息化留痕。
 
  4.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安装、运行和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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