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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由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多家企事业单位共同提出并编制的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已编制完成,并形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精神和《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粤环学〔2020〕7号)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2019年50号公告)标志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管理进入“互联网+全 天候监管”新阶段,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运行规范化和管理精细化水平,切实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自动监测的指标要求多、考核要求严,但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并非特定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缺少对炉温、烟气 CO、烟气 HCl 等自动监测指标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且发布于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之前,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方面的技术要求还不够全面,不利于加强和规范相关的指导。
本文件的制定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防范环境违法风险。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4989
热电偶用补偿导线;GB/T 16839.1 热电偶 第1部分:电动势规范和允差;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等规程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一般规定、设备设置要求、运行维护要 求以及数据标记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自 动监测设备以及间接反映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炉膛温度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其他类型或用途的 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一般规定:
1.垃圾焚烧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监控设备联网。新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在正式联网前完成调试、验收和备案。
2.垃圾焚烧厂应按照 HJ 75、T/GDAEPI 01—2019 等文件的要求,制定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计划, 安排专人或专业机构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当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发生变更时,新的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有关 文件的要求,验收自动监测设备的技术指标。
3.垃圾焚烧厂应建立完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台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记录巡检、校准、 校验、故障处理以及更换备件、设备维修的过程内容。台账的手写内容应字迹清晰、易于辨认,台账记 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
4.垃圾焚烧厂应建立并完善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应安排运行维护质量负责人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过程、核验技术指标、把控自动监测数据的总体质量。
5.垃圾焚烧厂应定期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和考核,督促运行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正确理解相关文件的要求。
6.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传输率应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一个季度内, 每台焚烧炉非停运期间因自身原因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及标记自动监测数据无效的时段不应超过30h。
7.垃圾焚烧厂应结合巡检、校准、校验和故障处理的情况,每季度分析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运行维护情况;运行维护情况报告可参照 T/GDAEPI 01 —2019 中表 B12 的要求。
数据采集与传输:
1.自动监测设备各监测单元的信号传输应采取防止信号干扰或衰减的措施,以保障自动监测数据 真实、准确、完整。
2.自动监测设备各监测单元产生的监测数据均应由实际测量得出,监测数据产生、采集和传输过 程中不应含有信号模拟、数据模拟、数据过滤、数据截断或修改、设备参数修改、操作界面隐藏、远程 控制等任何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设备的功能、软件或模块。
3.现有使用工控机的自动监测设备应能清晰展现数据采集与传输的逻辑过程、自动监测设备的主 要技术参数;新建、改建的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监测数据应直接通过数据采集传输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不应通过工控机中转或处理。垃圾焚烧厂应结合自动监测设备更新,将工控机改造 为接收、显示、存储、转发自动监测数据的单向终端,或不再使用工控机。
4.数据采集传输仪的计算性能应能满足各类数据分钟级实时采集和传输的需求,存储容量应能满 足《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电厂自动监控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19〕64 号)的要求。
5.自动监测设备的时钟均应与北京时间同步。
巡检与维护:
1.烟气、废水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巡检内容和维护应遵守 T/GDAEPI 01—2019 中 5.1.1 的规 定以及 HJ 75、HJ 355 的规定;现有标准规范中未细化的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的巡检和维护参照执行 SO2、NO、NO2的要求。
2.采用光学法的颗粒物监测单元,应结合焚烧生产线的工况调整,及时清洁实际测量光路中的接 收器镜片。
3.炉膛温度自动监测设备宜每 7 天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巡检和维护,检查内容包括热电偶的结焦程 度、热电偶补偿导线与热电偶和热电偶输入模块连接的完好性、热电偶输入模块的工作状况、冷端环境 温度实时测量模块的工作状况。
4.维护保养时更换的配件、耗材应拍照存档,照片文件大小不应小于1Mb,照片上应有时间和位 置的水印,水印内容应与维护保养台账记录一致。有保管条件的,还可将更换的配件、耗材装入透明样 品袋中,在袋身上标记更换时间和更换内容,在专门地点保管。
5.维护保养纸质台账应准确记录更换配件、耗材的起止日期和时间,纸质台账记录内容应与自动监测设备电子日志记录、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内容一致。
6.垃圾焚烧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维护保养的,应安排专人见证或核验维护保养过程,并在纸质台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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