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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城镇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意见反馈邮箱:liuguifeng@njuyi.cn。
城镇污水主要来源于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在雨污合流制排水系统中,还包含被截留的雨水。生活污水中的污染物主要是以蛋白质、尿素、氨氮为代表的有机物和对人体健康有威胁的肠道病原菌,细菌和病原体将有机物作为能量来源大量繁殖,可能导致传播疾病,而有机物腐化会产生恶臭,影响周边生态环境。工业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及冷却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副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工业废水由其生产规模的影响导致水质水量变化差异大,其水质一般具有成分复杂、浓度高、毒性大等特点,需要在厂内进行降解处理,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到市政管网。
2017年至2020年期间,国家及江苏省陆续出台《“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方案》等行业发展政策。
《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方案》明确,到2021年底,全省设区市和太湖流域县级城市建成区水体主要水质指标达到或优于Ⅴ类标准,其他县(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县以上城市建成区30%以上面积建成"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空白区,全面完成"三消除"任务。
污水收集率的提高意味着污水厂的排污量将同步增加,虽然城镇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的重点在管网,但污水处理厂的提标建设也是提质增效的一个重要的节点,因此也势必需要与之匹配的排放标准。制定符合江苏省省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意义突出,既是为了适应江苏省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的需要,避免标准和技术脱节,也将为江苏省环境管理工作提供监督执法的重要尺度和依据;既能够有力推动规范和引导江苏省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使城镇污水处理厂更好地发挥职能,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也有助于促进经济快速步入绿色发展正轨。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 1072-2018)中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部分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将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纳入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
——氨氮和总氮的排放限值按时间段划分执行;
——DB32/ 1072-2018中太湖地区其他区域与本文件中重点保护区域交叉范围内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本文件水污染物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删除了“太湖地区其他区域内接纳工业废水量大于实际处理水量6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主要污染物可按照所接纳企业中最严的行业排放限值执行”的规定;
——对部分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进行了更新。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太湖地区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再执行DB32/ 1072-2018;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两年后,太湖地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再执行DB32/ 1072-2018。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文件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8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
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分类:
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目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45项。
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1.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HJ 91.1、HJ 978、HJ 1083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2.监测频次、采样时间、采样点设置与采样方法等要求,按HJ 91.1、HJ 493、HJ 494、HJ 495等有关规定执行。
3.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法律及《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情况进行监测,公开监测结果,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附录A.1执行。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1.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的采样与监测按HJ 905有关规定执行。
2.甲烷的采样与监测按GB 18918有关规定执行。
3.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附录A.2执行。
达标判定:
1.水污染物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的结果作为监督性检查依据时,达标判定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从严执行。
2.大气污染物采用手工监测时,达标判定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执行。采用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值或排放速率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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