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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环保标准征求意见

2021/12/28 10:03:54    25907
来源:仪表网
摘要: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修改单。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柠檬酸、淀粉、酵母等行业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修改单。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1月28日前。
 
  2015年,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以改善水环境质 量为核心,提出全面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等十个方面的措施。我国是世界淀粉生产和消费大国之一,针对淀粉工业生产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我国已发布实施了《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对于控制淀粉生产的水污染物排放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淀粉生产废水属于高浓度有机废水,可生化性较好,有毒有害物质少,按照现行排放标准《淀粉工 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中间接排放要求,其废水中污染物削减率要达到90%以上,方可排入污水处理厂,此部分运行费用给淀粉加工企业造成了一定的负担。与此同时,一些工业园区或城镇污水处理厂本身面临脱氮除磷的要求,而由于进水中碳氮比较低,使用常规生物脱氮工艺时仍需补充一部分碳源,这无疑也加大了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
 
  针对淀粉工业废水水质特点,拟对《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 进行修改,增加可协商约定间接排放限值等的要求。2021 年生态环境部以《关于开展 2021 年度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1〕312 号)下达了《淀粉 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修改单制订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021-5。中 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主承担单位,组织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昆明市生 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 研究院协作参与修改单的制订工作。
 
  修改单主要技术内容:
 
  1.适用范围
 
  随着环境保护要求的提升,目前企业园区化管理逐渐成为趋势。对于专门为淀粉工业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不收集处理其他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也应执行淀粉工业排放标准的要求。因此应将淀粉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纳入标准适用范围,在标准“适用范围”最后一段增加: 本标准也适用于淀粉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说法。GB 25461 中规定“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说法应予以完善,修改为“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 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5461“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标准均有年代号,考虑标准修订后一般仍使用原标准编号,且应引用修订后的最新版本,同时与目前新发布的标准写法保持一致,基于以上考虑,修改单增加“删除原引用文件中标准编号中的年代号”的规定。
 
  修改单中拟增加排污口规范化的相关要求,参照已发布了“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31 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 95号)等标准和文件执行,因此上述标准和文件应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予以补充。
 
  3.术语和定义
 
  本次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除淀粉企业本身的污水处理设施外,后续随着园区化管理的发展,行业类型污水处理厂会逐渐成为趋势,因此在本节最后一段新增了淀粉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术语定义,即将“淀粉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定义为“指专门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淀粉工业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不收集处理其他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4.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GB 25461 中规定“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但是 未考虑标准随后更新修订情况,如新发布的国家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适用,也可采用新发布的 标准。因此,应对 GB 25461 中“5.5”予以完善,即修改为“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 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其他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如明确 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删除“表 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标准编号的年代号。
 
  同时,为了落实执行协商间接排放限值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信息公开,修改单规定“对 执行 4.5 规定协商约定的污染物项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和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单位”。
 
  5.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修改单新增“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一章,其规范化要求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口和采 样点的设置及标识牌的设置要求,均可执行现行标准及文件的规定,即增加两个条款“6.1 污 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 HJ 91.1 的规定”;“6.2 应按照 GB 15562.1 和《关于印发 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或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 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污水排放口标志牌”。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 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修改单新增了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包 括排污单位电子显示屏设置,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的监督管理 要求等。
 
  原“6 实施与监督”改为“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原“6.1”、“6.2”分别修改为“7.1”、 “7.2”,并增加以下内容: 7.3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并按照《企业 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公布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7.4 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 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建设、管 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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