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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地方标准拟批准发布

2021/11/2 13:27:52    31005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气袋/真空瓶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仪表网 仪表标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批准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袋/真空瓶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地方标准,现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至2021年11月10日。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气袋/真空瓶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方法原理: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用气袋/真空瓶采集,定量环进样,经气相色谱分离,用质谱检测器进行检测。通过与标准物质质谱图和保留时间比较定性,内标法定量。
 
  干扰与消除:
 
  废气中的水分可能会对测定结果产生影响,若样品存在水滴,应对样品进行加热,消除水滴后进样。分析高浓度样品后,可通过系统反吹净化防止残留干扰。
 
  仪器与设备:
 
  1.烟气采样器:流量范围0.1 L/min~2.0 L/min,采样管为硬质玻璃或氟树脂材质,应具备加热和保温功能,加热温度大于等于120 ℃,其他性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HJ/T 397的规定。
 
  2.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色谱部分具有电子流量控制器,柱温箱具有程序升温功能,可配备柱温箱冷却装置。质谱部分具有70 eV电子轰击离子源,有全扫描/选择离子(SIM)扫描、自动/手动调谐、谱库检索等功能。
 
  3.色谱柱:石英毛细管色谱柱:60 m(长)×0.32 mm(内径)×1.8 μm(膜厚),固定相为6%腈丙基苯基94%二甲基聚硅氧烷,或其他等效毛细管色谱柱。
 
  4.进样装置:具有自动定量取样及自动添加内标的功能,可实现采样气袋和真空瓶样品自动进样,可选择下列装置之一。a)定量环进样装置:样品气和内标气分别通过各自定量环取样,取样体积1 mL或其它规格。b)热脱附定量环进样装置:配置带有电子制冷的气体预浓缩定量环,且应具有除水功能,富集装置的制冷温度不高于-30 ℃,吸附管的填料为Carbon Sieve和Carbon B混合填料,或其他等效吸附剂,取样体积1 mL或其它规格。
 
  5.真空瓶:内壁脱活处理的玻璃采样瓶,容积1 L等规格。耐压值大于150 kPa。
 
  6.真空瓶采样系统。
 
  7.气袋:聚乙二醇(PA)材质或其他等效材质气袋。
 
  8.气袋采样系统:按HJ 732执行。
 
  9.真空箱:透明或有观察孔,具备足够强度的有机玻璃或不锈钢材质的密封容器,真空箱上盖可开启,盖底四边有密封条。
 
  10.抽气泵:至少提供0.1 L/min~1 L/min流量的隔膜泵或其它类型的泵,抽气能力应能克服烟道及采样系统阻力。如果采样现场有防爆安全要求,抽气泵须具有经过防爆安全认证的防爆功能。
 
  11.样品保存容器:具有避光保温功能的容器。
 
  12.真空瓶清洗装置:能将采样瓶抽至真空(小于10 Pa),具有加温、加湿、加压清洗功能。
 
  13.气体稀释装置:最大稀释倍数可达1 000倍,管路均经过惰性化处理。
 
  样品的采集:
 
  按照GB/T 16157、HJ/T 397和HJ 732的有关规定进行样品采集。若排气筒烟气温度高于150 ℃,应采用真空瓶采集样品。所有样品经过的管路和接头均需进行惰性化处理,并保温以消除样品吸附、冷凝和交叉污染。
 
  采用真空瓶采样,应采至真空表显示为常压状态,并记录真空表读数。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乙烯等42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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