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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导读: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第四次修正。
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南京市高淳区和溧水区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太湖流域地表水体污染防治。流域内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对流域管理实行负责制,切实管理好流域环境相关问题。
条例细则规定,加强负责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严格管控流域开发建设活动,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组织水质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等。
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发展循环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产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形成节约、环保、高效的产业体系,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水体监测,及时消除影响;禁运毒害化学品等船舶进入;分级别禁止保护区内实施的相关情形。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加快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源,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对饮用水水质未达标的及时上报,消除隐患;建立行政区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保证供水;限期拆除保护区内排污口。(具体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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