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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两项河流水污染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1/5/25 15:49:05    26253
来源:仪表网
摘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进一步改善广东省水环境质量,加强沙河、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经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为提高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沙河承担着城市景观、泄洪排涝、灌溉等多种功能,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由于沿河两岸的经济快速发展,人口急剧增多,产业结构、工业以及城市布局不合理,导致整个流域的水质和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同时,上游各项蓄水工程和梯级工程的建设和使用,致使沙河下游缺乏新鲜水源补给,对河流的连续性、贯通性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导致整个流域水体自净功能被严重削弱,生态环境破坏进一步加剧。因此,为进一步促进沙河流域污染的深化整治,满足省地表水环境功能要求,更好地控制重污染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有必要制定流域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a.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并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排污口标志。b.对污水总排放口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排污单位,应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口参照排放单位污水总排放口监测要求同步开展监测。c.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运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d.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时间、样品保存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的技术规范执行。e.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 HJ 819 的规定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执行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本标准适用于向中山市辖区内岐江河流域排放污水的纺织工业,服装、服饰制造业和电镀工业3个重点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4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3个重点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上述4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岐江河流域是中山市产业经济转型升级的主战场。通过在岐江河流域实施统一的排放标准,从严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有助于促进污水治理成本较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和集聚,推动产业区域布局优化调整;同时,将进一步推动流域内企业不断通过技术进步,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大力发展生态工业和水资源循环经济,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另外,提高重点污染源排放要求还将使岐江河流域环境容量这一社会公共资源的使用更加公平合理,给高科技和新兴产业留出环境容量,有助于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因此,制定和实施严格的岐江河流域排放标准将是推动中山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和途径,也是推动中山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 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并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排污口标志。2.对污水总排放口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排污单位,应在人工湿地水质 净化工程出水口参照排放单位污水总排放口监测要求同步开展监测。3.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运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4.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时间、样品保存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 监测的技术规范执行。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 HJ 819 的规定要求,建立企业监 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执行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本文件适用于向中山市辖区内岐江河流域排放污水的纺织工业,服装、服饰制造业和 电镀工业3个重点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4种水污染物 排放管理,以及上述3个重点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上述4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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